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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的態樣, 危險犯 - Coggle Diagram
刑法犯罪的態樣
作為 Vs 不作為
作為: 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不作為: 有義務卻未阻止風險之延續
繼續vs狀態
繼續: 行為人不斷的侵害法益
且維持一段時間
302妨礙自由
狀態: 不會持續性的攻擊行為侵害法益
結果犯vs行為犯
結果犯
要達成一定結果
EX: 殺人罪要真的把人殺死
光有行為不夠
加重結果犯
行為犯
進行該行為即滿足構成要件
因此
不用考慮因果關係
因為行為就是犯罪
實害vs危險
實際的損害
定義: 感官可察覺之損害 (物理傷害)
271-353
危險
沒有發生個人法益實際的損害
或是社會國家法益抽象利益的損害
具體危險犯
是否致使危險情狀出現
需要個案審查
特點: 會有"致生…"
內涵著該行為後
可能對不特定人之危險情狀
抽象危險犯
故意vs過失
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
審查:
行為+ 可能產生的危險
抽象危險犯
相對與前者,其所造成之侵害通常更大
所以不用加上行為後可能產生的結果
只要行為就算
行為即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