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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之實質要件 - Coggle Diagram
票據行為之實質要件
意思表示無瑕疵:意思自主與交易安全間的權衡
不論是一般法律關係或票據行為,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6條)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2項)
民法規定是否適用票據行為有爭議者
類型
意思表示傳達錯誤(民法第89條)
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
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88條)
學說主張
全部適用說
全部排除說
票據行為人仍得主張惡意抗辯或人的抗辯。
修正適用說
個別修正適用說
理論基礎:有認為為保護善意執票人,排除適用民法關於意思主義的相關規定,均採表示主義;亦有學說係以權利外觀理論出發。
一般修正適用說
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脅迫僅能在直接當事人間作為人之抗辯,保護善意第三人,確保票據流通與交易安全。
票據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