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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之實質要件 - Coggle Diagram
票據行為之實質要件
當事人有票據能力
票據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之判斷時點與票據行為理論
單獨行為之創造說
:
票據行為於簽名時完成,故應以
簽名時
判斷票據行為人之行為能力。
發行說或契約說
:
票據行為由票據作成與票據交付構成,故以票據
交付時
為準。
限制行為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票據行為
單獨行為之創造說與發行說
:
原則上除民法所列之例外規定(即限制行為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亦有行為能力者),限制行為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票據行為,
無效
(民法第78條)。
契約說
:
原則上除民法所列之例外規定(即限制行為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亦有行為能力者),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或該限制行為人
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該票據行為始生效力
(民法第79條與81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外不得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而有行為能力者
民法第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
多數見解認為,基於票據無因性及票據行為均需負擔債務,此部分規定應不適用於票據行為上。
民法第77條但書:「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有認為使用票據並非日常生活所必需,故無從依此規定而發生效力。
民法第83條
民法第84條
有認為限制行為人不一定要使用票據才能處分財產,故此規定不適用於限制行為人所為之票據行為。
民法第85條
票據權利能力
⾃然人:民法第6條
法人:民法第26條:性質與法令上的限制
是否受目的限制?
肯定
惟基於票據無因性,法人就其目的範圍以外所為之票據行為,僅能對直接當事人或惡意第三取得人主張人的抗辯。
否定
避免影響交易安全。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業已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