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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傷自殺, 資料來源:
花蓮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2019)。花蓮縣學校輔導工作自傷/自殺評估性晤談SOP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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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傷自殺
三級預防:
校園危機事件安心服務處遇
(一)緊急處置:
1.事件發生時,通報行政人員、校護與警消單位。
2.維持現場安全,避免學生靠近現場。
3.通知受害人家屬,並於24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
4.評估學生與教職員的情緒狀態,並辨識可能的高危險群。
5.召開校園危機處理會議,討論危機處置分工。
(二)安心服務
1.安心演說:事發後2天內,向全校師生說明事發經過。
2.安心文宣:演說後,給學生、家長和教師的一封信。
3.安心講座:事發後2-14天,告知每位教職員工經過與處理狀況、需要協助事項,並初步協助受影響的教職員減壓。
4.安心班輔:事發後3-10天,針對當事人的同學、目睹事件發生的學生班級作減壓輔導。
5.安心團體:事發後3-10天,針對學生、教師、目睹現場與善後處理之教職員分別作減壓團體。
6.安心諮詢:事發後3-10天,校內受事件影響者、當事人好友。
7.道別活動:告別是前一天,與當事人有關校內教職員、同學與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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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預防
初級預防 (預防處置):
1.「校園自我傷害危機處置小組」建立與實施,
並舉辦自殺與自傷防治研習、連結警政、社福、心衛、醫療與消防等機構資源;
2.推廣生命教育、情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避免校園暴力,提升教師對學生的溝通和討論困擾的技巧,培養學生自我覺察、自尊自愛、溝通與表達、問題解決、抗壓性、復原力等能力;
3.了解學生的危險因子(如:壓力事件、負面想法、情緒與家庭問題)與保護因子(如:校內外的支持系統、良好的家庭功能、正向與開放的認知能力和人際互動關係等)。
二級預防 (預防處置、危機處置):
運用「自我傷害行為篩選量表」、「自殺危險程度量表」篩選出高危險族群(如:有自殺意念、自殺計畫或有自殺行動的學生),提供心理輔導、資源協助等,落實早期發現早期介入的概念,以避免自我傷害行為的發生。
三級預防 (危機處置、事後處置):
自我傷害危機事件發生時(如:自殺未遂、自殺身亡),依據其類型動員小組團隊人員以進行相關後續事件的處理,主要目的在於避免事件產生的衝擊擴大,降低事件的負面影響,將危機轉化為轉機。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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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守門人」教育訓練內容:
一、基本素養。二、自殺防治相關法令及綱領。三、自殺危險因子及影響因素。四、自殺防治現況及策略。五、自殺風險評估篩檢量表之應用。六、自殺行為之預防及危機處理技巧。七、提供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心理輔導、醫療、社會福利、就學或就業等資源轉介。
降低民眾取得高致命性自殺工具或實施高致命性自殺方法之機會,其機制如下:
一、向製造或販售業者宣導,不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開放式貨架或其他方式,供民眾直接取得高致命性自殺工具。
二、向製造或販售業者宣導,於高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包裝或容器上,註明警示圖文及自殺防治緊急諮詢電話。
三、宣導珍惜生命,並註明自殺防治諮詢電話,或於適當場域設置求助標示。
四、向公、私場所或對高致命性自殺方法場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宣導設置防護措施、改良環境、設施設備,或去除危險物品。
五、向高致命性自殺工具販售業者及高致命性自殺方法場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宣導參加自殺防治守門人訓練。
六、向高致命性自殺工具販售業者宣導於販售時,主動詢問民眾取得原因。
諮商倫理議題
1.自主權:強調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權的同時,輔導人員應該判斷當事人當時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作出自主的決定。
2.受益權:考慮到當事人的好處時,不單單由當事人個人當時較僵化狹窄的觀點出發,而要強調當事人在家人心中價值。
3.要求忠誠權:自殺危機情境就是不必保密的特殊狀況,其原則是以當事人的生命為最優先考慮,也就是保護當事人的生命比保守諮商秘密要來得重要。當諮商員發現當事人有自殺的危機時,應通知當事人的家人以為預警,共同預防當事人自傷的行為,並與督導或同僚共同討論作出合適的治療處理。
4.免受傷害權:諮商師應謹言慎行,避免因個人價值觀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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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傷害危機處置的原則:
1.掌握時限即刻介入。
2.幫助校園師生適應現況,並協助校園生活回到常軌。
3.把重點放在現在的問題上,不去追溯原因,或怪罪他人。
4.先解決最重要的問題。
5.提供、教導師生因應問題的能力。
6.迅速、簡短地蒐集相關危機的資訊,並以實際行動做介入。
自殺危險因子評估:教師在與學生晤談過程應保持「高度敏感、完全接納,以及專注地傾聽、同理」。
1.了解學生對自殺的概念:學生對死亡的想法和言論。
2.探索學生的自殺意念:「無望」、「放棄」、「自傷或自殺」及「履行自殺計畫」等念頭。
3.自殺計畫的詳細程度:是否計畫好要自殺? 計畫的內容為何?是否已選好時間、地點及方法?使用的自殺方式是否會致命?
4.是否曾企圖自殺。
5.了解學生的身心壓力:當學生具有較低的挫折忍受力,或是在面對壓力事件時容易產生中度程度以上的心理反應,則自殺的危險性就會提高。
6.生活作息及情緒的改變:如學生的飲食、睡眠、課業、生活秩序,及遭遇到悲傷、困擾、孤獨等事件的處理方式與感受。
7.周邊的支持資源:如果學生對於人際間的支持資源之獲得不是持續的或是不足時,則自殺危險性便提高。
8.自殺是一種溝通的方式:有時自殺的目的是因為想控制人,或是利用自殺來換取某種利益,更有可能是為了逃避內心深處的罪惡感及無價值感。
9.其他:像是「學生在成長的過程中,是否知道別人想過自殺、有自殺的企圖,或是真的自殺;更重要的是學生是否清楚這位自殺的人如何執行自殺」或是學生有無「濫用酒精或藥物」及「身心健康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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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因子:
1.人格特質:有自信心、挫折容忍力、EQ與AQ、對不同觀念與價值的開放性。
2.壓力因應策略:面對困難願意求助、尋求建議。
3.家庭功能:家庭成員關係佳、能相互支持。
4.社會支持:良好的社交技巧、同儕關係、師長的支持、社團活動、自我興趣培養、穩定的宗教信仰。
「自殺防治法」(2019/6)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須於24小時內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與「維特效應」(Werther effect, 自殺模仿現象)有關之規定: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自傷相關背景因素:
1.個人因素:情緒壓力、憂鬱、偏差行為、慢性病、生理因素。
2.家庭因素:缺乏安全信任的依附關係、婚姻、親子、家暴、低社經地位與低成就經驗。
3.學校因素:課業壓力、同儕關係、師生關係、情感關係、創傷事件。
4.其他:生活中壓力事件、創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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