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強制處分 - Coggle Diagram
強制處分
(續)拘提 之效果
-
如24小時內不能到達指定處所,應分別命拘提者為法官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人別有無錯誤,倘若一拘提到場就為及時訊問。實務見解有認為,因被告心神恐懼、環境壓迫,自由意志受影響下被告之自白不得為證據(156Ⅰ其他不正方法)
-
逮捕
-
2.現行犯(準現行犯)
一般人民可以逮捕現行犯(88Ⅰ),於逮捕後應立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若為警察機關逮捕或由一般人民處接受現行犯之警察機關,應立即解送檢察官,但若犯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可經檢察官許可不解送之(92)。
-
準現行犯:1.被追乎為犯人:應以客觀上足認有犯罪嫌疑之人為準現行犯的認定標準,追乎為犯人僅為犯罪嫌疑人的判斷標準 2.因持有兇器、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人者,仍應具備時空 相當 密接性
大法官解釋90號認為若行為人持有收受賄賂罪之犯罪所得並顯可為犯罪人時,亦屬本款
3.訊問後的逮捕
228Ⅳ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101Ⅰ各款或101Ⅰ各款所定之情形而無聲請羈押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主體為檢察官,不含司法警察
-
檢察官解送犯人於法院前,可否為「本案」詢問
實務:不得為本案之訊問。可偵訊,偵查機關只能審查「拘捕前置原則的合法性」與「有無羈押必要」,應以防止逃亡、湮滅罪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確認犯罪嫌疑是否重大等保全事項,非以積極偵查為主要目的。係要釐清93Ⅱ Ⅲ
-
-
現行犯逮捕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92Ⅰ) 司法警察無釋放權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92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