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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 Coggle Diagram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9~31條
弱勢工作者保護
第30條-母性保護
勞工健康保護四大計畫指引之一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1~5條
總則
第6條
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措施
第7~9、16條
機械管理
第10~14條
化學品管理
雇主
危害化學品標示、揭示SDS
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
評估風險等級,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勞工應暴露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之場所
CO2:5000ppm
CO:35ppm
二硫化碳:10ppm
四氯化碳:2ppm
汽油:300ppm
正己烷:50ppm
硫化氫:10ppm
NO:25ppm
甲苯:100ppm
三氯乙烯:50ppm
三氯甲烷:10ppm
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高溫
粉塵
鉛
四烷基鉛
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
中央空調
坑內
噪音
製造、處理、供應商
提供、異動SDS
第15條
指定工作場所製程安全評估
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第18條
立即發生危險之退避
第19條
特殊危害作業減少工作時間
重體力
異常氣壓
高架
精密作業
高溫
第20~22條
健康管理
一般健康檢查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噪音
高溫
粉塵
鉛
四烷基鉛
異常氣壓
游離輻射
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50人以上配1急救人員
體格檢查:雇用勞工判定適應性
第23條
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
第25~28條
承攬管理
第32~33條、24條
教育訓練
第34條
工作安全守則
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之
通報勞檢後公告
勞工應尊守之
第37條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
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發生死亡災害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38條
職災統計、報備
每月10號前申報並於工作場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