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票據行為之意義與性質 - Coggle Diagram
票據行為之意義與性質
票據行為的特性
-
-
-
文義性
-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七):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凡在票據背面或其黏單上簽名而形式上合於背書之規定者,即應負票據法上背書人之責任。縱令非以背書轉讓之意思而背書,其內心之意思,非一般人所能知或可得而知,為維護票據之流通性,仍不得解免背書人之責任。
最高法院92年台簡上字第24號民事判例:
票據乃文義證券,不允許債務人以其他立證方法變更或補充其文義,故凡在票據背面或其黏單上簽名而形式上合於背書之規定者,即應負票據法上背書人之責任。縱令係屬隱存保證背書,且為執票人所明知,仍不能解免其背書人之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