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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效用, 意義)), 法律之性質, 法律 (法, 律, 條例, 通則), 個別規範, 法律之功能, 法律之目的, 法律…
憲法
效用
法律優越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意義
基於立憲主義(人權保障)
政府
根本大法
人權
法律之性質
普遍性
適用於不特定人、一般人
共同遵守、一體適用
惟規範對象例外針對特定人,稱"個別性法律"
抽象性
就抽象事項加以規定
惟規範內容就具體事項,稱"處置性(措施性)"法律
強制性
法律具有強制力
又稱"法規範創造力"、"規範性"
固定性
非有迫切需要,不得廢止或變更之
科學性
有應適用法律之事件發生或存在,即不能不是用法律
法律
法
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事項
律
戰時軍事機關
條例
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
通則
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
且尚須依據該法律分別制定其他相關之法規者
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
個別規範
私法行為
(私人之間的契約行為)
如:買賣契約
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
如:課稅、罰緩處分
司法行為
(司法機關之判決)
如:判決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法律之功能
保護人民權利
建立秩序化的社會
形成公平的價值觀
法律之目的
法律之個別目的
法律之制定,都有其特殊目的
個別目的需要深究個別法律之內容才能了解,亦有已明示之方式規定於其法條之中
耶林:目的乃一切法律之創造者
法律
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有權制定刑法之機關為立法院)
法律德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
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微標準
作用
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人民之權利、義務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
其他重要事項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命令
作用
抽象的法律內容能具體執行
補充法律之不足
效力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法律之基本概念
法律之意義
法律是以正義為存在基礎,以國家強制力為實現之手段
狹義
社會生活之規範
強制實行之規範
國家公權力強制實行之規範
依一定之程序而制定之規範0
最狹義
憲法170條所規定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廣義
(具成文規定織成文法)
制憲機關制定的憲法
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
基本規範與賦與效力
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所訂定、發布之一般、抽象規定之法規命令
得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