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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 - Coggle Diagram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企业财产归自然人所有
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出资人是单个自然人
出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依法设立
设立程序
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核准登记后,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提出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设立原则
准则主义
核准主义
设立条件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拥有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非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签订书面合同
自行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实体
解散和清算
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投资人决定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
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注销登记
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确定清算人。通知债权人
投资人自行清算
清算前15日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