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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 Coggle Diagram
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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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考
數字
- 付款提示:到期或二日內
- 執票人請求呈兌:付款人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三日為限
- 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 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
-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 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
- 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
- 不可抗力,不能於5~7點所限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應於障礙中止後,四日內行之
- 票據喪失時止付通知:五日內聲請
- 到期日: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前項規定,計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
-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 拒絕呈兌證書:提示呈兌期限內
- 拒絕付款證書:五日
- 支票付款提示:同省市七日、不同十五日、不同國家:2個月
- 支票付款提示被拒絕,求拒絕證書:五日
- 22 條:
票據權利:匯票、本票發票人:3年/支票發票人:1年
拒絕證書:匯票、本票執票人:1年/支票執票人:4個月
清償起訴:匯票、本票背書人:6月/支票背書人:2個月
-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6個月內呈兌
- 支票付款人不用付款:1年後
- 支票發票人付不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