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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結婚 - Coggle Diagram
第三章 結婚
第四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
夫妻稱姓(§1000)
修法∵平等、交易安全
離婚怎辦?配偶死亡?配偶死再婚?(法無規定)
原則保本姓、但可書面登記冠姓、而後回復本姓一次為限
履行同居義務(§1001)
∵共同經營生活
Dif夫妻住所之設定(釋452)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聲請法院裁定(家事事件法§§74、98)、仍不履行?法定離婚原因,訴請離婚(釋18、§1052 Ⅰ ⑤)
原則履行、正當理由例外(§1001但書)
有正當理由,可否請求別居(積極請求權說)?抗辯(消極抗辯權說)?
合意別居?
決定婚姻住所(§1002)
∵同居義務,理論上應有共同住所。修法∵平等(釋452)。
原則自行決定、法院裁定例外(§1002 Ⅰ後段、Ⅱ)。違反憲法保障選擇住所自由?
裁定前,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如非共同戶籍,怎辦?Look民總。
日常家務之代理(§1003)
法定代理
限制代理權、限制方式(法無明文)
別居:通說認為Yes。∵法定代理,婚姻存續即具有。
夫妻一方死亡?
本條存續疑義?
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與家事債務之清償責任(§1003-1)
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第一項)(對內)
家庭生活費用
除法律(目前查無法)或契約另有約定
經濟能力、家事勞動
不適用於共同財產制
因家庭生活所生之債務(第二項)(對外)
連帶責任
Dif父母對子女撫養義務
貞操義務(法無明文,通說及實務見解皆認為有)
違反:侵權行為、訴請離婚法定原因
注意!夫妻扶養義務not (有§1117才發生效力)
始於結婚、終於離婚或被撤銷
第一節 婚約
總說
婚約之法定要件
婚約之效力
婚約之消滅
損害賠償
婚約贈與物之返還
短期消滅時效
第三節 婚姻之無效與撤銷
婚姻之無效
婚姻之撤銷
損害賠償及離婚有關規定之準用
重婚例外有效時之處理
第五節 夫妻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適用順序:§1005
有契約約定,依契約(約定財產制)
無契約約定
依本法本條(通常法定財產制)
依本法另有規定(§1010)(非常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非常的法定財產制
通常的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權歸屬
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1018)
所有權絕對原則,各管各的
債務清償責任(§1023)
財產各管各的,債務亦是
財產報告義務(§1022)
剩餘差額財產分配(§1030-1)
何時請求權出現?
可請求範圍?
舊制:聯合財產制
不明財產(無法舉證歸妻)皆歸夫所有
第二節 結婚之要件
結婚之實質要件
須有結婚之合意
無意識精神錯亂。違反效果:得撤銷(§996)
通謀虛偽。違反效果:無效(§87)
受監護宣告。視其有無結婚能力(學說)
當事人錯誤及對於他方同一性之錯誤。違反效果:無效(學說)
須非被詐欺或被脅迫
違反效果:得撤銷(§997)
須達法定結婚年齡(§980)
違反效果:得撤銷(§989)
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981)(已修法,112年刪除)
違反效果:得撤銷(§990)
須不違反近親結婚之限制(§983)
違反效果:無效(§988)
須無監護關係
違反效果:得撤銷(§991)
須非重婚或同時婚(§985)
違反效果:無效(§988)
須非不能人道
違反效果:得撤銷(§995)
結婚之形式要件(§982)
應以書面為之
應有二人以上證人於結婚書面上簽名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違反效果:無效(§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