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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法律關係 - Coggle Diagram
票據之法律關係
票據關係
票據債務人
第一債務人:主債務人
,
執票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負擔絕對責任。
本票
發票人、發票人之保證人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722號判決
:
本票之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為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所謂同一責任,即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所負責任相同,此不惟
票據之保證人不得主張民法上之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之規定 (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亦在不得適用之列
。
匯票
承兌人、承兌人之保證人
匯票承兌人是否亦為第二債務人?
支票
發票人
主債務人說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第二債務人說
票據法第126條
: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一般支票付款人
非票據債務人
。
依票據法第143條負有付款義務 。
不負擔票據債務
。
保付支票付款人
責任與
匯票承兌人相同
(票據法第138條第1項)。
保付支票僅有第一債務人(即保付支票付款人),
而
無第二債務人
(票據法第138條第2項)。
第二債務人
匯票發票人
背書人及其保證人
參加承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