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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意義與性質 - Coggle Diagram
票據之意義與性質
票據
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
記載一定金額、日期與地點等法定應記載事項。
由自己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
予執票人或受款人的
完全有價證券
。
完全有價證券
權利之發生、移轉與行使與證券不可分,以占有證券為必要。
權利移轉:交付證券。
權利行使:提示證券。
權利發生:作成證券。
票據的種類
法典上分類
本票
票據法第3條
支票
票據法第4條
公庫支票是否為支票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1548號判例
、
最高法院61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票據法上之支票,其付款人以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為限,公庫支票之付款人為公庫,並非一般之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是系爭公庫支票顯非票據法上之支票,而
僅為指示證券之一種
。
學說
公庫支票為特殊支票,公庫法及國庫法為票據法的特別法。
差異:
時效
指示證券:
民法第717條
(3年)
支票: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1年)
匯票
票據法第2條
學理分類
依付款人區分
自付證券
(本票):發票人本人為付款人。
委託證券
(匯票、支票):發票人委託第三人付款。
依票據功能區分
信用證券
本票、匯票:受款人或執票人於到期日後方得提示票據請求付款 。
支票本無信用功能而無到期日的設計,但實務上另發展出所謂遠期支票。
支付證券(支票)見票即付,以金融業者為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