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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高風險家庭), 資料來源: 鄭麗珍(2016)。兒少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督導及成效評估方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委託辦理。 …
脆弱家庭(高風險家庭)
2020年1月「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名稱修正為「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法源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及行政院的「社會安全網計畫」
脆弱家庭之兒童與少年
對6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
對6歲以下兒童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
對6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預防接種。
對6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納入全民健康保險。
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
矯正機關收容人之12歲以下子女。
6歲以下兒童之父或母為未滿20歲。
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
地方政府服務
移民:提供停留、居留及定居權益維護之協助。
勞政: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金融管理:提供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督導。
財政:提供稅務諮詢服務。
衛生:提供就醫、預防接種、全民健康保險、藥癮、酒癮治療及心理衛生服務。
戶政:提供個案及其二親等血親之親等關聯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
教育:提供就學權益維護與符合身心發展需求之輔導。
警政:提供人身安全維護、觸法預防與失蹤及行方不明人口協尋。
社政:提供關懷訪視、經濟補助、托育補助、社會救助及其他生活輔導服務。
脆弱性因子
家庭經濟陷困:工作不穩定或失業、急難變故、家庭成員因傷、病有醫療或生活費用需求、家庭因債務、財務凍結或具急迫性需求
家庭支持系統變化: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突發性事件致家庭支持功能受損、家庭成員突發性變故致家庭支持功能受損
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或疏離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
兒少發展不利處境:具有特殊照顧需求之兒少,致主要照顧者難以負荷或照顧困難有疏忽之虞、主要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且無合適替代性照顧者或輔佐人、兒少不適應行為,係因家庭功能薄弱致有照顧問題
家庭成員有不利處境:家庭成員生活自理能力薄弱或其他不利因素、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等成癮性行為
個人生活適應困難:自殺/自傷行為致有服務需求、因社會孤立或排除的個人致有服務需求
社工作為
家庭有意願與社工建立起穩定的信任關係
社工能察覺到案父母與兒少之間的情感強度,並適時地予以催化及運用
社工能察覺到家庭系統與兒少照顧風險的關係,並能協助案家在家庭關係中看到彼此的狀態,並適時地予以澄清,以讓主要家庭關係者對兒少照顧產生共同照顧目標、或在照顧責任的分工上有所共識
社工能與案家共同有意願降低兒少照顧風險,並透過社工讓案家對社工處遇的目的、功能、角色、與任務都很清楚的狀況下,一一浮現家庭原本的風險,並共同降低
社工能運用並整合該縣市在地的相關資源,包括親子活動、法律資源、引介成長團體、經濟資源、托育資源、就業媒合、心理諮商
脆弱家庭服務之困境
案家地處偏遠且在地民風保守
影響兒少照顧風險的情境沉痾已久
主要照顧者或家中兒少改變的動機與意願非常薄弱、且對社工服務存有高度防備
主要照顧者年邁或忙碌且無其他安全的替代資源
社工的挑戰
社工對自己的專業自信不足,導致無法順暢的與案家建立合作關係
社工容易落入將案家評估為「福利依賴」,導致社工服務意願低落
部分社工對高風險危機分類指標以及分類處遇之認識不足
資源整合的問題
系統合作的困難:「沒有意願」的案家最需要系統合作共同給予協助,但常常只有社工單打獨鬥
兒少高風險方案的服務設計未能適時調整
縣市政府作為督導者的積極度不足
資料來源:
鄭麗珍(2016)。兒少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督導及成效評估方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委託辦理。
衛生福利部(2018)。什麼是脆弱家庭?要如何辨識脆弱家庭?取自
https://topics.mohw.gov.tw/SS/cp-4531-50117-2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