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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法規與實務 - Coggle Diagram
無人機法規與實務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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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違反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有關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飛航活動之活動許可及內容、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等事項規定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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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為明確違反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所定義務者,所加之行政處罰方式、罰鍰額度與處分機關,制定相關罰則。處罰方式包括罰鍰、沒入遙控無人機與禁止從事飛航活動等,罰鍰額度依情節及對安全影響程度,自新臺幣1萬元至150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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