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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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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一本,亦即卷證不併送,指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僅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不將被告犯罪證據附在法官審理的案件卷宗裡,而是在公開審判時才提出來,由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各盡攻擊防禦能力,再由法官依自由心證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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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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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緩起訴期間內,不停止追訴權時效之進行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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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上被告所享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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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 273-1 (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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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所以告訴只有告訴人本人可以撤回。除非被害人死了,才有限制不可以違反被害人明示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