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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本權利 圖片1 - Coggle Diagram
憲法基本權利
自由權
防止公權力不當做為
居住及遷徙
居住
未經法定程序,不可侵入他人居住地
遷徙
可任意選擇居住地
意見
表達不受干涉
著作
新聞
言論
出版
講學
藝術
秘密通訊
可自由選擇是否公開
內容
對象
方式
信仰宗教
信仰
可自己選擇
宗教
遊行
活動
儀式
集會結社
集會
警察局核准
結社
向內政部登記
身體
逮捕、拘禁等
現行犯
無條件
犯罪嫌疑人
司法和警察機關,並需依法定程序
人身不可侵犯
受益權
司法
訴訟
各級法院
請求制裁
權益糾紛
教育
國民教育
國小
國中
教育補助
中低收入戶
原住民
五歲幼兒
特殊家庭
行政
請願
行政立法
陳述願望
維護政策、利益
訴願
原處分、上級
變更、撤銷處分
違法、不當處分
經濟
生存
最低生活標準
工作
工作權益
財產
可自行分配個人財產
有向國家請求生活利益之權益
參政權
公民權
須滿18歲
對人
選舉權
20歲
被選舉權
23歲
罷免權
20歲
對事
創制權
人民提出法律、政策
18歲
複決權
人民針對通過的法律政策投票
18歲
對公職
應考試權
需法定資格
參加國家考試
18歲
服公職權
需法定資格
擔任公職、公務員
18歲
平等權
無分
種族
階級
宗教
黨派
男女
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等權利及義務
達到無歧視無特權
其他權
資訊自決權
網路控制者不可去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
環境權
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案
協商權
工會
文化權
保障原住民的文化與語言等
隱私權
個資
人民的其他自由、權利,都受憲法保障(除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