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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熊彼得(Schumpeter), 康乃爾(R. W. Connell),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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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4: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 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 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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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8:法院就第四百十六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 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 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 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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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防脫產、不繳)。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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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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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
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n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n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n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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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26 條 (再審之管轄法院)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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