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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 暨姓細 - Coggle Diagram
姓名條例
暨姓細
改名
(三次為限/未成年人例外規定
近親姓名完全相同
設籍同縣市,姓名完全相同
工作/求學姓名完全相同
與通緝犯姓名完全相同
認領/收養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改姓
認領
收養
原民家族姓氏誤植
音譯過長
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冠姓
姓名使用時機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必要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
歸化/護照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
戶籍登記
姓名登記
本名
一個
併列
更改姓名
還俗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
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禁止改姓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