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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土地稅法一, 102土地稅法二, 102土地稅法三 - Coggle Diagram
102土地稅法一
(一)契稅納稅義務人/稅率(契3+6)
2.贈與
受贈人
6%
3.占有
占有人
6%
1.買賣
買受人
6%
4.典權
典權人
4%
6.交換
交換人
2%
5.分割
分割人
2%
(二)契稅怠報金
契16*1: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
契24*1怠報金計算: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元
102土地稅法二
(一)土地:遺10
時價為準,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二)永佃權:遺施32
價值計算,均依一年應納佃租額之五倍為標準
(三)典權:遺施33
典權以典價為其價額
(四)設定有期間與年租之地上權:遺施31*1
賸餘期間依下列標準估定其價額
3.十年至三十年以下者,以1年地租額之三倍
4.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者,以1年地租額之五倍
2.五年至十年以下者,以1年地租額之二倍
5.五十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1年地租額之七倍
6.超過一百年者,以1年地租額之十倍
1.五年以下,1年地租額
102土地稅法三
(二)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38-1*1
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為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0.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相關文件
(一)農業用地的法律依據及範圍
1.土稅39-2*1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土稅施57
土地稅39-2*1,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3)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4)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5)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各分區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1)農業發展條例3*11:所稱之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