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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權 (2-3) - Coggle Diagram
第二章 地權
(2-3)
共有不動產
多數決,
土§34-1Ⅰ
立法意旨:保護多數共有人&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
行為
分割:權利分割,影響大,土§34-1Ⅰ不適用
標示分割,影響小,土§34-1Ⅰ適用
※共有物分割=權利分割
變更:有償
處分:有償(不包括贈與、權利分割、信託)、法律行為-買賣、交換,合併
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優購權,
土§34-1Ⅳ
立法意旨:減少共有人數、產權單純化
共有人出售共有土地,承受人得為共有人之一
不同意出售之他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有優購權;部分共有人對他共有人應有部分→代為處分,非剝奪他共有人優購權
公私共有土地
土§34-1執行要點4
Ⅰ,私有部分共有人得依土§34-1Ⅰ多數決處分土地
Ⅱ,無須先行報請該管民意機關同意後始為行之
公有土地之
處分與撥用
公有土地
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鄉鎮市有土地
處分,土§25
限制
直轄市或縣市有土地,該管民意機關同意+行政院核准,處分+設定負擔+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
例外
平權§7,照價收買、區段徵收、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25限制
#232,公有土地參加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為實現平均地權,並非以自己之意思行使權利發生變更,無土§25適用
不出售為原則,例外得出售
※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7
公私共有土地,土§34-1執行要點4
撥用,土§26
意義: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土地時,得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協議取的土地使用權。
有償與無償撥用劃分原則,土§26、國有§38
要件
程序
土§26
國營事業
平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