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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土地登記一, 102土地登記二, 102土地登記三, 102土地登記四 - Coggle Diagram
102土地登記一
(一)公示原則意義
1.物權之變動,即關於物權之得、喪、變更必須有一個足以讓外界便是之方法,蓋物權之變動具有排他性,若外界無法辨識瞭解其變動,則第三人將有遭遇損耗之虞
2.物權依照標的為不動產或動產而有不同公示方法
3.民758: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即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4.不動產公示方法:登記及書面
(二)地籍資料公開規定
1.土登20:登記簿及地籍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之。除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或為避免遭受損害外,不得攜出登記機關。
2.土登23:登記機關應建立地籍資料庫,指定專人管理。
3.土登24: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書及其附件者,已下列之一者為限
(1)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3)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2)登記名義人
4.土登24-1: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內容及申請人資格如下:
(2)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
部分
統一編號、
部分姓名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任何人均得申請
(3)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之資料
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1)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登記名義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
102土地登記二
(二)申辦登記應備文件:土登34
1.登記申請書(土登34,36,42*1)
(1)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
(2)代理人申請者,代理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名或蓋章;有複代理人者,亦同。
(3)以網路申請登記者,登記申請書電子文件應以電子簽章方式辦理。
(4)申請人為法人,虞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3.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土登40
1,42
1)
(1)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2)申請人為法人,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土登37*1,44)
(1)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
(2)申請登記須第三人同意者,應檢附第三人同意書或由第三人在登記申請書內註明同意事由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
抵押權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
不移轉占有
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抵押權設定登記即為向登記主管機關所為設定抵押權之登記,為抵押權之公示方法。
102土地登記三
(二)編列建號(地測287)
1.一般建物
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
2.特別建物
樹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棟次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
(一)特別建物意義(地測286)
下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
3.學校
4.工廠倉庫
5.祠、廟、寺院或教堂
2.地方自治團體建物
1.公有公用之建物
6.名勝史蹟之建物
102土地登記四
(二)合併土地地號之編定(地測234)
3.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4.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2.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5.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
1.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一)應檢附之文件(地測224)
1.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2.前述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1)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2)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同一債權,於數土地設定抵押權,未設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3)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