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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總綱) - Coggle Diagram
創業
總綱
台灣化妝品,小眾市場策略
年產值
1000億
通路銷售狀況
直銷
網路購物
藥妝店
其他通路
百貨公司25%
行銷理念
不斷修改行銷策略
抓住客戶群,真正打中他們的心
配方師如何解決問題
問題解決
生產量
找到配合的工廠
包材
跟零售商購買
印貼紙
化妝品法規
賣自有品牌
營利事業登記
法規
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核心
化妝品生產必須要有工廠
獲得可以生產的認證規格
例
ISO22716(最高等級)
GMP
監督方式
吹哨子條款
檢舉有錢拿
品牌擁有
產品登陸
PIF
常見的觸法問題
沒產品登陸
需要工商憑證和營利事業登記
標示內容不清
產品不由工廠生產
行銷訴求涉及醫療
沒營業登記(自有品牌)
非常需要注意的法規
第4條
輸入業者
從別國買產品在台灣進行銷售
完成產品登陸
委託工廠生產
完成產品登陸
總結
賣化妝品要登陸,沒登陸就違法
第7條
化妝品外包裝
明顯標示(少一個就違法)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第8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的符合事項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檢查。
化粧品之國外製造場所,準用前項規定。
總結
符合工廠設廠標準
工廠設立登記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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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製造規範
第10條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第19條
檢舉違法化妝品法規
可以給予報酬
化妝品販售通路
自有品牌
生產產品方式
找代工
好處和要有的能力
能賣自己喜歡的
自律
或利空間由自己決定
實際銷售遇的的困難
困難
代工量
生產量30-50kg起跳
廠商提供樣品未必滿意
包裝材料
起訂量1000瓶
印刷字體
最少1000瓶-2000瓶
化妝產品登陸
標籤一定要寫清楚
如何賣給消費者
自己的產品解決消費者什麼問題
賣點
增進消費者購買的方法
前言
風險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