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行政程序法 - Coggle Diagram
行政程序法
訂定行政命令程序
命令的訂定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行程法§152)
事先公告周知
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除外(行程法§154)
內容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為事先徵詢公眾意見,或對公眾所陳述的意見不予採納的行政命令,倘無行程法§158所定的情形,仍屬完全有效
明確定原則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行程法§150)
聽證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行程法§155),屬裁量的權限
舉行聽證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行程法§156)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上級核定(行程法§157)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締結行政契約程序
民法的適用
要約及承諾的規定
要約
人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承諾
主管機關允為訂約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規定(包含心中保留、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錯誤表示、傳達錯誤、詐欺脅迫等情事)
締約資格與對象選擇
締約資格
需有當事人能力及程序行為能力,理論上有權利能力的公法人始得為締約的主體
對象選擇
原則上有選擇當事人的自由
若涉及國家資源分配及公平競爭問題,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的資格及決定的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的機會(行程法§138);位踐行上述程序,竟與當事人訂約時,此項契約無效(行程法§141)
總則的適用(與締結契約觀念相容者,方可適用)
適用法律的原則
行程法§4-10
管轄規定
行程法§11-14
當事人能力及程序行為能力
行程法§21-22
代理規定(但行政機關應盡量避免指定代理人)
行程法§24-30
迴避規定
行程法§32-33
程序的開始
行程法§34-35
調查事實及證據
行程法§36-43
閱覽卷宗
行程法§46
期日與期間
行程法§48-51
送達
行程法§67-91
其他程序
行政計畫(含土地利用計畫和重大公公設之設置) (行程法§164)
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
實施方式則概括授權行政院已命令行之
行政指導
言詞或書面明示(行政法§167)
注意法規規定的目的,不得濫用(行程法§166)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即應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的處置(行程法§166)
陳情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行程法§168)
可能與陳情人的個人權益無關
可能是依法採取行動前的預備行為 → 如法令查詢
可能是對某項行政措施不服,並以具有訴願的實質意義,遇此情形,收受陳情的機關仍應以各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不可與其他陳情事項等同視之
可能是維護權益的意思表示 → 如向行政機關為特定請求
其餘公務處理之手續(行程法§169-173)
行政程序的意義
行政程序的當事人
程序的開始與運行
聽證程序
行政程序的適用範圍
行政程序的功能
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則
作成行政處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