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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權
(2-2) - Coggle Diagram
第二章 地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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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
地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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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20,
外人租購土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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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限使用之處理
依土§19Ⅰ(8)取得土地,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
1.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2.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地方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3年內出售。
3.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