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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條例 - Coggle Diagram
公寓條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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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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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為
1️⃣不得亂丟垃圾 污染物 喧囂 震動等..
2️⃣開放空間
不得於開放空間 退縮空地..堆雜物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 退縮空地 直縣市核准範圍內 得依規約供營業用
防空避難設備 兼做停車場者 得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3️⃣變更結構
維修時 未經(主)核准 不得破壞變更結構
4️⃣養動物
養動物 不妨礙公共安安衛
違反上述者 管委會應制止 報請(主)4~20萬罰緩
:star: 強制遷離 出讓
(住戶)有以下情形 管委會促請改善 3個月內未改善者 依區人決議 訴請法院 <強制遷離>
1️⃣再欠費
欠費經強制執行後再度欠費達 區分所有權總價1%
2️⃣又違規
違規經罰緩後 不改或續犯
3️⃣重大違法
其他違法(規)情節重大
(區人) <強制出讓>
1️⃣訴請法院
上述為區人時 管委會依區人決議 訴請法院 命其出讓
2️⃣自售移轉
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 未自行出售並完成移轉者
3️⃣聲請拍賣
(管)聲請法院拍賣 所得支付欠費之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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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star:
表決程序:star: :star:
1️⃣會議通知
會前10日書面通知 急事2日以上公告 。委員選任 應會前通知+公告
2️⃣表決權
1一專有一權
2任一區人專有或所有權比例佔全部的1/5以上者 超過部分不計
3受託出席人(配偶 直血 其他區權人 承租人)佔全部所有權人1/5超過不計
3️⃣決議方法
除規約另有約定外
以2/3區人及2/3所有權比例出席
出席人數3/4及所有權比例3/4同意
4️⃣重新召集
1未獲決議得就同一案重新召集 應有區人至少3人並有1/5人1/5比例出席
出席人&比例都過1/2同意作成決議
2決議反對者 7日內以書面表示
反對未超過全體區人及比例合計1/2時 視為成立
3成立後10日內 書面送達全區人並公告
5️⃣會議記錄通知公告
區人會議記錄決議事項 主席簽名 會後15日內 送達區人並公告
:star:不生效力之決議
1專有約定共用
專有經區人會議約定共用 應經專有區人同意
2廣告基地台設置
(寓)外牆 樓頂平台 設置廣告 基地台等行為 置屋頂經頂樓同意 設置他樓層 該層同意
並得於區人會議陳述意見
3原約定專用之變更
原本依規定之約定專有 要作變更 應經約定專用區人同意
但該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不在此限
召集人
1起造人
登記達半數&比例合計達半數 3個月內召開區人會議 成立管委會
2法定召集人
由管委會主委or委員
3互推召集人
無管委會 區人互推1人 任期依規約1~2年(規約未定 任1年) 連選得連任1次
4臨時召集人
無法互推 申請直縣市(主)指定 任期至推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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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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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規約約定事項
1️⃣(寓)管理使用&住戶關係 除法令得以規約定之
2️⃣以下非經載明規約 不生效力
1專有 共用範圍
2約專 約共範圍&主體
3區人對共用使用收益權 住戶對共用使用特約
4禁養動物特約
4違反義務處理
5財務監督規定
6出席&同意比例
7糾紛協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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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職務➡️
對人
1區人決議執行
4住戶事務建議
5住戶違規制止
6住戶違規協調
9服務人委任
對事
10會計報告公告
12申報消防公安
對物
2共用清潔維修
11共用設施保管
3大廈周圍安全
7公共基金保管
8有關文件保管
13其它依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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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管委會
1施行前已取得建照之公寓大廈 區人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召開第一次區人會議 成立管委會 並向直縣市(主)報備
2未成立管委會之公寓大廈 (主)得分期 分區 分類擬定計畫
輔導召開區人會議 成立管委會後 並報備
物
公寓大廈
建築物
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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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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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維修
2不屬專有變更
(寓)周圍上下 外牆 樓頂平台或不屬專有部分 要變更(構顏廣窗) 1依法令 2規約 3區人會議決議 (並有備案者) 應受限制
上述違反處理(制止 罰鍰 復原)
1管委會制止 2報請(主)罰鍰4~20萬 得連續處罰 3一個月內復原(未復原由管委會復原 費用由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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