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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 - Coggle Diagram
過失犯
型態
不法型態
違反客觀注意義務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12)
無認識過失
對於結果發生毫無預見
有認識過失
對於可能的結果有所遇見,但與間接故意不同
此處行為人並不希望該結果發生
罪責審查
不法意識
是否知道其過失行為違反法規範
履行注意義務之能力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
能注意
,
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EX: 醫生在要進行心肺復甦術時
非因其過失而無相關器材
責任能力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必要義務之違反
結果之客觀可預見性
行為人
客觀
上可預見結果
需逐一審查,勿拘泥規章
審查標準:
注意義務之方式與程度
標準:
平均人
(不過會隨著身分有所變動)
注意義務之內容
必須與法益侵害有內在關聯性
若無則非行為無價值,自無法處罰
得排除不法性者:
信賴原則
如果善盡義務未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
那就不負過失之責
如果可預見可迴避
自然無法適用
實務上以行為人無違反義務
但學說上認為行為人若有違反義務,
還須審查該違規是否影響結果
因果關係與結果客觀歸責
結果不具迴避可能性
行為人就算符合規範,也無助於防止結果
被害人自陷風險
規範保護目的審查
遭行為人違反的規範,無法防止結果產生
結果發生
阻卻違法事由
即便主觀上沒有防衛或避難意思
但只要客觀上處於危急情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