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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土地登記一, 101土地登記二, 101土地登記三, 101土地登記四 - Coggle Diagram
101土地登記一
(一)登記規費的種類(土登45)
書狀費
工本費
登記費
閱覽費
(二)得退還規費情形
2.得予援用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土登51*2)
未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1.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土登51*1)
(1)登記經申請撤回
(2)登記經申請駁回
登記費及書狀費
(3)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3.已繳之登記費罰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
101土地登記二
(二)建物平面圖邊界測繪規定(地測273)
2-1.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
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
2-2.無牆壁區隔者
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3.陽台之突出部分者
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
外援為界
4.地下層
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載
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
1.外牆
外緣為界
5.依本條修正前規定辦理
107/1/1前已申請建照執照者
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
並依都市更新條例61之1*1/2規定期限申請建照執照之建物
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
(一)建物測量平面圖測繪之比例尺(地測272)
一百分之一
二百分之一
特殊情形,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101土地登記三
(二)登記義務人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土登40*2)
1.外國人應提出
護照
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2.旅外僑民應提出
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或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3.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或台灣地區長期居留證
4.香港、澳門居民應提出
護照
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5.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提出
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
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得檢附之證件(土登40*2)
1.身分證明係為證明登記申請人之確實身分,憑以審核登記申請人是否具有享受權力、負擔義務之能力,是否屬於真正之權利義務人及有無行為能力等。
2.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3.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檢附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或自行影印之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01土地登記四
(一)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
1.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測量者
(2)填發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
(3)原定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測量時,登記機關應另定測量日期通知申請人
(1)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
2.申請人於測量時
應到場會同辦理
屆時不到場者
視為放棄測量之申請
已繳建物測量費不予退還
(二)應予補正之情形
1.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證
(2)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
與規定不符
(1)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
資格不符或有欠缺
(4)建物測量費
未依規定繳納
(3)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
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之原因
2.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
需申請人排除者,登記機關應依前述規定通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