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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土地法規一, 101土地法規三, 101土地法規二, 101土地法規四 - Coggle Diagram
101土地法規一
(三)例外情形:平7取得,得隨時出售
區段徵收
因土地重劃
照價收買
不受土25限制
(一)公有非公用土地之意義
1.公有土地
土4: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鄉(鎮、市)有之土地
2.公用土地
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公務用土地
直接供公共或事業使用之土地
3.非公用土地
上述公用土地範圍以外,可供處分、收益之土地
(四)例外情形:都計84,區段徵收土地
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
不受土25限制
(二)出售公有非公用土地之要件
1.直轄市或縣(市)所管公有土地
國有或鄉(鎮、市)有不屬之
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間之租賃
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間之租賃
需經該管區民意機關同意:議會
行政院核准
101土地法規三
(二)申報移轉現值之認定審核標準(平47-1*1)
1.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
2.逾三十日始申報者,已收件日當期。
3.遺贈之土地,死亡日當期。
4.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
5.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拍定價低於,以拍定價)
6.政府核定造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以政府給付價)
(一)申報移轉現值(平47*1)
1.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報。
2.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3.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
(三)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平47-1*2)
1.申報人申報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照價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稅。
2.申報人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照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稅。
101土地法規二
(一)一併徵收之法規依據:土徵8
2.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3.應以現金補償: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
1.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
4.徵收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5.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一併徵收之實質要件:土徵施6
2.須為徵收行為所造成的殘餘部分
3.無法為相當之使用,與徵收行為具因果關係
1.申請人
(1)所有權人,原被徵收
(2)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登記名義人
(4)分別共有者,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申請之
(3)原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4.申請應以書面為之
5.徵收公告之日一年內申請
101土地法規四
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地政士16)
3.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2.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5.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1.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6.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8.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