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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民法一, 101民法三, 101民法二, 101民法四 - Coggle Diagram
101民法一
(三)民法88第1項之過失責任
1.表意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之。
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限。
3.學說爭議:重大過失或抽象輕過失(保障交易安全)
實務見解:具體輕過失,讓表意人仍有行使撤銷之機會。
應認具體輕過失原因:其過失之有無,自以其主觀上是否已盡其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為判斷標準,較能與立法意旨相呼應。
(一)民法上規定之過失,責任由輕至重可分為四種
2.具體輕過失
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以債務人處理自己一定事務當標準。
3.抽象輕過失
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善良管理人"唯有相當知識經驗、思慮周密之人。一般認為民法侵權行為之過失責任,屬抽象輕過失。
1.重大過失(最輕)
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責任最輕。
4.無過失責任(最重)
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無過失,亦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責任最重。ex. 消費者保護法上企業經營者之責任。
(二)民法上決定責任輕重之標準
1.依法律規定
2.當事人約定。但,民222,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3.民220,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非予債務人以利益,應從輕酌定。
101民法三
(一)法定繼承人(民1138)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0.配偶
4.祖父母
(三)特留分(民1223)
0.配偶:應繼分1/2
1.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1/2
2.父母:應繼分1/2
3.兄弟姊妹:應繼分1/3
4.祖父母:應繼分1/3
(二)應繼分(民1144)
1.配偶vs.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
2.配偶vs.父母:1/2
3.配偶vs.兄弟姊妹:1/2
4.配偶vs.祖父母:2/3
(四)特種贈與之歸扣(民1173)
結婚
分居
營業
101民法二
(一)共有物各共有人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
1.民821,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2.民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3.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
(二)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保障機制。
1.民824-1*4,法定抵押權。
2.次序優先於民824-1*2,應有部分之抵押權。
101民法四
(二)公益信託受託人之受罰事由
2.拒絕、妨礙、規避主管機關檢查。
3.不實申報與隱瞞事實。
4.怠於公告或不實之公告。
1.帳簿、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不實。
5.違反主管機關命力
(一)公益信託(信69、70、72、74、75)
1.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3.公益信託vs.財團法人
(1)公益信託只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
(2)不需向法院辦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設置辦公處所或雇用職員。
4.公益信託vs.私益信託
(2)業務由目的主管機關監督。
(3)受託人不得辭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1)設立及其受託人
(4)應設置信託監察人。
2.公益信託係以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