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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責任
特種交易
行政監督 - Coggle Diagram
企業經營者責任
特種交易
行政監督
企業經營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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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者(無過失責任)
1️⃣視為製造者
視為製服提供者 負製造者責任(無過失)
2️⃣回收停止
企業有事實 認商務有危害之虞 應即回收(商) 停止(務)。
3️⃣危害除去
企業已作必要處理除去危害 不在此限
4️⃣警告緊急
商務有危害之虞 未明顯處 未警告&緊急 準用2➡️(回收 停止)
5️⃣不得預先免除
損害賠償責任 不得預先約定限制or免除
製造者 (無過失責任)
違反以下 損害消費者或第三人 (連帶)。證明無過失 (減輕)
1️⃣符合當時技 安
從事設計(產)製服之(企) 提供商務時 確保符合當時科技or專業可期之安全性 (舉證)
商務不得其後有較佳商務 就被視為不符合安全性
2️⃣警告緊急
商務有危害生身健財可能者 應明顯處 警告&緊急之方法
特種交易
通訊交易&訪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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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權
1️⃣7日內
接受商務7日內退回或書面解約 無須理由或負擔費用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者 不在此限(行政院定之)
2️⃣7日次 4個月消滅
企業未提供解除資訊者 7日自提供次日起算。逾4個月 解除權消滅
3️⃣期間發交解除
期間內 已發出書面 交運商品 視為解除
4️⃣違反上述 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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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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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縣市政府
調查程序
1認有損害之虞 2調查完得公開 3調查時出證件
調查依下列方式進行
1️⃣企業查詢
向(企)或關係人查詢
2️⃣到場陳述
通知(企)到場陳述意見
3️⃣提出證明
通知(企)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務對(消)生身健財無損害之虞
4️⃣派員調查
派員至企業有關場所調查
5️⃣抽樣檢驗
必要時 得抽樣商品 檢驗
直縣市政府調查時 對可為證據之物 得申請檢察官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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