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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和刑法, (A)均無真實義務 - Coggle Diagram
刑事訴訟法和刑法
司法警察持案由記載為槍炮的搜索票進入民宅搜索,過程中卻在衣櫃内發現毒品海洛英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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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被告羈押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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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37號解釋文內文重點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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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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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24號刑事裁定要旨
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欲依上開規定為聲明疑義或異議者,自應以「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之。且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又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八條規定至明,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違法或不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至第486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以書狀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為不當者,亦得以書狀向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後,如有不服,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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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詢问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甲時,漏未告知其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进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刑訴158-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告知保持緘默)、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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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須經起訴、上訴等诉訟上的請求,對法院發生訴訟關係,法院始有審判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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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245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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