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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 理性選擇理論 - Coggle Diagram
Ch7 理性選擇理論
新古典理論概念
對自由意志之修正
接受環境可以影響個人意志之論點
對於部分或限制責任能力者,懲罰應減輕
允許專家作證,依其專業知識決定犯罪者應負之責
理性選擇理論
啟蒙
美國經濟學者貝克(Gary Becker)
主觀期望利益模式(SEU)
人並沒有完全的理性,僅有有限度理性
人類行為較傾向滿足當下立即需求,犯罪行為亦同
康尼絲(Derek Cornish)、克拉克(Ronald Clarke)
1974年馬丁森提出「矯正無效論」
認為犯罪行為是人會在考慮「個人因素」和「情境因素」後評估成功性後決定是否為之的結果。
理論內容
犯罪性構成因素
經濟上的機會
學習和經驗
犯罪技巧的知職
犯罪的結構因素
犯罪類型的選擇
犯罪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犯罪標的的選擇
認為人選擇從事某一行為,係透過「
有限度的理性
」下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最能滿足自己的方式
選擇放棄從事某犯罪行為,因為覺得風檢太大,沒有利益可為。
核心觀念:犯罪人是有理性的,是否犯罪經過「
自由意志
」、「
理性選擇
」、「
利益考量
」下理性選擇的結果。
古典犯罪學派的困難
認為思維過於理想化不切實際,忽視人的個別差異性及環境特殊性,對犯罪可能造成的影響
初犯、累犯懲罰一樣,是不合理的,初犯具更多的自我意志
未成年、心神喪失、心智及其他障礙之人與完全慣任能力人負相同責任相當不合理
犯罪嚇阻(威嚇)理論
基本主張(刑罰三要素)
刑罰之迅速性
刑罰之確定性
刑罰之嚴厲性
犯罪嚇阻的策略
一般威嚇
使一般大眾瞭解犯罪將受到處罰
進而遏止潛在犯罪人可能之犯罪行為
挑戰
對不理性犯罪人,因藥物、精神狀態等失去理性,難有威嚇效果
對於低下階層社會環境因素犯罪之人,被監禁威嚇效果不大
刑事司法效率不佳,或入監很快假釋,威嚇效果打折
特別威嚇
將具有高度犯罪向的人長期隔離於社會外
針對所謂慢性犯罪人(核心犯罪人)使用選擇性長期監禁
體現化刑事政策
美國加州「三振出局法案」
我國刑法§77第2項2款3款
挑戰
監禁成本過高,加重國家財稅及人民負擔
三振法案未必有效
大部分適用者已快達犯罪頻率下降年齡
警方執法面對更高危險性
監所費用高漲
犯罪經濟學認為,隔離某人後,必會另有他人因可透過犯罪來獲取利益而遞補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