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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6-3 犯罪社會學理論-社會衝突理論 - Coggle Diagram
Ch6-3 犯罪社會學理論-社會衝突理論
衝突理論
發展背景
大量使用自陳報告研究結果
標籤理論發展為衝突理論奠下基礎
標籤理論存在無法解釋所有犯罪現象的缺點
70年代初期社會劇烈政治運動影響
達倫道夫(Dahrendolf)
強迫性之協調整合
強調用「權力」代替「階層」概念來討論犯罪
認為社會由權利擁有者和服從權力者組成
擁有權力之優勢團體與服從權力之低階層須
強迫性協調整合
認為「權力分配不均」必然產生衝突
犯罪是因團體間之衝突產生
渥爾(Vold)
認為犯罪行為是由社會上不同力量相互衝突之結果
昆尼(Quinney)「社會的犯罪真相」
犯罪定義
社會有權的機構和人界定
犯罪定義的形成
用來描述和有權有勢團體利益相衝突的行為
犯罪定義的引用
司法活動完全保護有權有勢團體,主要引用於和其團體利益相衝突行為
行為類型發展和犯罪定義間的關係
行為會不會被定義是犯罪因所屬團體有所變化
犯罪概念的建構
透過傳播工具散播於社會不同地方
犯罪的社會現實
犯罪概念是依前五點定理,組合而成
特克(Turk)「犯罪與法秩序」
電格利、海威特「身份差別壓迫理論」
壓迫指的是權威的不當使用
四大論點
成年人強調家庭與學校秩序
成年人認為孩子較次等、需受監督,麻煩製造者
壓迫導致孩子調適的反應
消極接受
不法強制力的運用
對同儕的操縱
報復
為維持「秩序」,懲罰孩子是最大的壓迫力量
結論
認為社會當中的權力關係在犯罪原因扮演重要角色
採取標籤理及互動觀觀點,視角更宏觀
此理論無法解釋很多犯罪行為,如強制性交、妨害風化與團體衝突之關連
少以實證研究佐證支持
修復式正義
布列懷德(Braithwaite)
定義:受到不公義事件影響的利害關人,有機會說明自己受到的傷害,及應如何在具治療創傷的修式價值架構內糾正這種傷害
理論內涵
以社會、衝突觀點而非法律觀點看待犯罪問題
是一種回復損害的「關係式正義」
藉發現問題、回復損害、治療創傷,進行廣泛有意義的社會革新,從而為社會創造更多更好的和平福祉
追求加害者、被害者和社區的共同參與修復與治療
犯罪處理場域在社區
我國具有修復式正義理念制度
緩刑、緩起訴、認罪協商程序、少年事件不付審理裁定等
實務型態
被害者-加害者調解
家庭團體會議
審判圈
社區修復委員會
核心概念、基本假設
認為犯罪是「社會階級衝突」與「經濟競爭」下的結果
刑事司法體系是用來控制低下階層民眾行為的工具,而不是用來維護所有人民安全
刑事法規不是由社會全體共同利益或道德標準制定,而是受到想要保護自身利益,想將自己喜好加諸於他人的權力團體所制定。
馬克斯學派
馬克斯(Marx)
認為「經濟利益」是所有社會現象之基礎
資產階級
無產階級
認為法律是資產階級為了維護利益而犯罪化無產階級工具
犯罪問題核心→
團體權力和利益衝突
犯罪產生原因→
財富分配不均
剩餘價值理論→犯罪人亦對社會帶來某些正面利益,如「就業機會」
認為失業者較易犯罪
認為並無本質上之犯罪行為
犯罪防治方法→實行社會主義拋棄資本主義
龐格(Bonger)
犯罪與經濟條件一書指出,在社會當中競爭失敗導致貧困時,個人就會使用非法活動滿足自已利邳,引起犯罪的產生。
西格爾(Siegel)彙整龐格理論論述
犯罪的主要根源是社會性的,非生物性的
沒有本質上是非道德或犯罪行為
每個社會都可分為統治階級和低下階級,刑事規則是統治階級意志表現
資本主義社會是藉由強制力量,而非一致性的意見結合起來的
資本主義社會只有很有錢,才有享樂的資格,人們有高度自私向,易從事犯罪行為
雖然中產和低下階層都有相同犯罪可能性,但僅有低下階層會被逮捕、定罪
犯罪是貧窮的結果
當社會由競爭性的資本主義發展到獨占性資本主義制度,發展到全民共有生產工具,幾乎所以犯罪都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