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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股權, 立法態度 - Coggle Diagram
公開收購股權
基本觀念
使用場景
取得股權
PROS: 穩定
CONS: 成本高、未必能達成目的、成本難控制
取得股東會委託書
CONS: 不穩定
PROS: 成本低
意義
收購標的($43-1:4)
和股票有關之有價證券
類型
友善/善意收購
敵意/惡意收購
競爭
加入競爭收購需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5營業日以前申報並公告
特性與功能
預定收購上限
高於市價的固定價格
預定收購下限
應賣數量不足即不收購
預定收購期間
不得少於20日
不得多於50日
有競爭情事or others得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再延長不得超過50日
立法規範目的
對公司
維護公司經營穩定
對股東
有公平賣出有價證券的機會
對市場
避免大量收購行為造成市場價格波動
避免內線交易
操縱價格
主管機關之管制($43-1:2)
申報制
核准制
豁免事項(簡易公開收購)
提出具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支付能力證明包括下列之一
由金融機構出具之履約保證
由證券承銷商資格之財務顧問或會計師所出具之確認書
資訊公開
公開收購人
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交付時期($43-4:1)
被收購人
審議委員會
不得少於3人
應由獨立董事組成
獨董不足或無獨董,由董事會遴選成員組成
主管機關之管制
應賣人之保護($43-2)
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
公平收購及不利條件變更之禁止
不得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不得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管理辦法
公開收購人不得變更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
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之特定股東不得藉協議/約定使取得特別權利(造成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
不得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平行交易之禁止($43-3)
應賣人撤銷其應賣
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
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
不得撤銷其應賣情事
有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競爭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人依第18條第2款規定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具備正當理由)
其他法律規定得撤銷應賣者
其他程序規定
公開收購結束申報
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2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下列事項
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應賣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處理
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應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1000股為止,如有餘量,公開收購人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免除股權重大變動申報
公開收購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股份者,免依規定取得之申報
公平交易市場之維護
不得任意停止公開收購
除了有左列情事之一($43-5[1])
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發生財務/業務重大變化
公開收購人破產/死亡/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或經裁定重整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所訂之事項
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公開收購,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公開收購人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正當理由
有競爭公開收購情事
經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且有證明文件
公開收購人前次未完成公開收購,係因國內其他主管機關尚未做成審議結果,事後取得其同意之決定
公司公開收購自己股份時,禁止內部人應賣
公平交易市場之維護
不得任意停止公開收購
公司公開收購自己股份時,禁止內部人應賣
強制公開收購($43-1[3])
立法理由
為避免於集中交易市場/券商營業處所大量買入以致影響個股價格
基於股東平等原則使全體股東均有參與應賣機會分享控制權溢價
具體規定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應以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臨時股東會之召開
罰則
立法態度
鼓勵(公開收購制度 $43-1:2~5)
壓抑($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