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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6-2 犯罪社會學理論-社會過程學派 - Coggle Diagram
Ch6-2 犯罪社會學理論-社會過程學派
社會學習理論
差別接觸理論
蘇哲蘭(Sutherland)
差別接觸9大敘述
犯罪行為學習而來
犯罪行為是與他人交往過程中,相互學習而來
犯罪行為是與親近團體互動生活學習而來
犯罪行為學習內容包括犯罪技巧、合理化技巧及態度
犯罪「動機」或「驅力」是學習對法律有利或不利多寡而得
接觸有利犯罪的定義多於不利犯罪定義,可能成為犯罪人
不同接觸學習因「頻率」「持久性」「先後次序」「強度」有所不同
犯罪行為學習與其他行為學習機制相同
犯罪行為可解釋一般需要和價值,但不為這些需要和價值所完全解釋
差別(不同)增強理論
艾克斯(Akers)
史金納「操作制約」
班都拉「學習理論」
修正提出「差別增強理論」
蘇哲蘭「差別接觸」
認為行為受其結果影響,因受到操作制約作用,學習到社會行為或透過模仿他人行為而來。
犯罪人行使犯罪行為
獲得報酬
行為「正面增強作用」,持續發生
犯罪人行使犯罪行為
為了減經內心焦慮或痛苦
行為「負面增強作用」,持續發生
中立化技術理論
瑪札(Matza)、西克斯(Sykes)
認為青少年犯罪者仍保有傳統觀念,在從事偏差或犯罪行為後
透過一套「合理化技術體系」,漂浮於合法及非法之間
中立化這些價值觀或解釋行為的結果
中立化技巧
「責任的否定」
「損害的否定」
「被害人的否定」
「責備責備者」
「訴諸其次級團體中較高的權威人士」
社會控制理論
社會控制理論(社會鍵理論)
赫胥(Hirschi)
提出「社會鍵」概念
認為人本來就是「非道德性的」「自私自利」的動物,人都具有犯罪傾向
人犯罪是不需要解釋的,不犯罪才需要解釋
認為個體與外在社會控制力量建立起強度大小不一的社會鍵,可阻止人犯罪
社會鍵
附著或依附「感情要素」(社會鍵)
附著父母(家庭)
害怕喪失好評價,而降低犯罪可能性
附著學校
學業表現好、產生興趣、具成就感,降低犯罪可能
附著同儕
附著好的同儕,害怕失去,降低犯罪可能
奉獻或致力「物質要素」(社會鍵)
參與「時間要素」(社會鍵)
信仰或信念「道德要素」(社會鍵)
四個社會鍵互相影響,其中一鍵變薄弱,他鍵會連帶產生弱化
抑制理論
雷克利斯(W.C. Reckless)
認為人是具有犯罪傾向的,社會解組過程,許多人易從事犯罪行為
人不犯罪是因社會解組力量被「個人特性」、「周遭立即環境力量」調和作用,產生之結果
理論核心
影響犯罪的力量
外在拉力 EX不良友伴、傳媒、不當場所林立
外在壓力 EX歧視、失業、貧窮、弱勢族群
內在推力 EX情緒不穩、緊張、焦慮、仇恨
抑制犯罪的力量
內在抑制力
良好的自我控制及超我
外在抑制力
一致的道德觀、社會規範
結論
社會高度解組和變遷的狀態
導致「外在抑制力」異常或喪失
加上「外在拉力」「外在壓力」作用
個體存在「內在推力」影響
使個體易於從事犯罪行為
犯罪防治對策
提昇內在抑制力
強化道德教育
增強外在抑制力
建立一致的文化價值及社會規範
減少外在拉力
加強不當場所掃蕩,鼓勵從事正當休閒
降低外在壓力
減少社會貧富差距
舒緩內在推力
提供多元輔導及助人資源
社會疏離理論
傑佛利(C.R. Jeffery)
認為人會犯罪是因為個體與社會間產生了「疏離」狀態
疏離型態
個人疏離
缺乏良好人際關係,易有社會病態表徵
團體疏離
與所屬團體疏離,致偏差行為
法律疏離
社會上不同階層受到法律不平等待遇
犯罪防治對策
避免個人疏離方面
建立良好人際關係
避免團體疏離方面
加強推展社區敦親睦鄰、守望相助精神
避免法律疏離方面
強化民眾法律基礎教育
社會過程學派支派內容
社會學習理論
人性白紙論
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
由個體與犯罪人接觸學習,規範、犯罪技巧、價值觀、犯後情感處理
社會控制理論
人性本惡論
個體與社會之間沒有建立良好的連結
弱化的社會鍵附著,不足的內外在制力,就會犯罪
社會反應理論
又稱「標籤理論」
沒有本質上的犯罪,外在社會反應才是重點
偏差或犯罪行為是因為他人的負面反應,非行為本質
社會反應理論
標籤理論
貝克(Becker)、雷蒙特(Lemert)
認為個體被身邊重要他人(父母、教師、朋友)貼上標籤
描述他是偏差行為或犯罪者
他就會漸漸成為偏差行為或犯罪者
刑事司法體系對於累再犯形成要負很大責任
理論內涵
採用「互動理論」觀點
認為行為沒有好壞之分,外在社會定義才是重點
沒有「本質上為犯罪」的行為存在,「犯罪」行為只是社會反應之結果
差別執法
認為法律不但被差別制定、也被差別執行
標籤後的影響
烙記(Stigma)產生
自我形象之修正/自我實現之預言
初級偏差行為與次級偏差行為
初級偏差行為
第一次違法行為後,經過標籤、烙印過程,因自我形象修正產生
次級偏差行為
溯及既往的閱讀
個體被貼上壞標籤後,外界開始修正對個體的看法,以符合犯罪人形象
身分貶低儀式
公開譴責的過程,如審判定罪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