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社會工作師法(109.01.15) - Coggle Diagram
社會工作師法(109.01.15)
-
-
-
-
-
第六章 罰則
-
-
-
第40條
社會工作師違反第9條、第31條第1項規定者,處一萬以上五萬以下罰鍰;違反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3條、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處三千以上一萬五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經3次處罰及限期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
第42條
-
違反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3項、第26條規定者,處一萬以上五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經3次處罰及限期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違反第25條第3項規定者,並應限期退還超收費用
-
-
-
-
-
第七章 附則
-
第49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