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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犯罪生物學 - Coggle Diagram
Ch4 犯罪生物學
基本主張
不認為單一生物或生理特性就足以解釋所有犯罪行為
不是很有興趣法律對犯罪怎樣定義
犯罪行為係生物或心理因素和環境互動下的結果
基於「結構決定功能」假設,故犯罪人所以犯罪係因為異於常人的生理結構或特性,而決定了犯罪傾向。
身體外表特徵與犯罪傾向
人相學和骨相學對犯罪的看法
人相學認為不良行為臉部具有特定特徵(男無鬚、女有鬚、眼神狡猾等)
骨相學認為頭部形狀與行為密切相關
龍布羅梭
借重「達爾文」進化論,認為犯罪人相較同時期之非犯罪人,乃為較退化、原始和野蠻的人類。
隔代遺傳、祖型重現
犯罪人生理結構不能適應當代社會生活,故易犯罪
以人類學標準將犯罪人分五類
生來犯罪人
先天具有易於常人的體質。祖型重現。
準生來犯罪人
劣等遺傳因子較少,無祖型重現特徵
心神喪失犯罪人
通常具精神疾患
激情犯罪人
具殘忍魯莽突然發生犯罪之特徵
偶發犯罪人
無法抗拒環境不良誘惑,偶發犯罪
葛林與胡登
葛林
研究結論認為,受刑人遺傳是較劣等,但與身體外貌沒有關係,受刑人的身體異常特徵與常人無顯著差異
胡登
初步建立體型與犯罪的關連
體型與犯罪
代表人物 :smiley:
克雷池姆
瘦長型
竊盜、詐欺
健壯型
暴力財產犯罪、性犯罪
肥胖型
性格外向,善與人相處,犯罪行為較晚,易犯詐騙
障礙型/發育異常型
身體發育不正常、或殘缺,易犯性犯罪
薛爾頓(胚胎學)
內胚型→矮小粗壯型
特徵:消化器官好、身材圓厚、肥胖
性格:人際關係良好,活潑外向、富適應力
犯罪率:中等,常犯智商型犯罪,如詐欺、偽造文書、仿冒商品
中胚型→鬥士型
特徵:體格健壯、四肢敏捷
性格:易怒、粗暴、慣以體力解決問題
犯罪率:高,較常為暴力型犯罪或重大財產犯罪,如殺人、擄人勒贖、強盜等
外胚型→瘦弱型
特徵:體型纖細、瘦長、略顯柔弱
性格:內向、不擅言詞、少社會活動
犯罪率:低,較常偶發性犯罪,如義憤殺人,偷竊等
格魯克夫婦
現代犯罪生物學理論
基本假設
認為犯罪行為應是由生理和社會環境一起作用所導致
基因的確會對人的行為有相當重要的影響
人各不相同,有不同學習能力,不同的成就潛能,不可能受到相同的環境力量影響
認為所有行為都是「學習」而來。所以行為都是因為大腦和中樞神經系統影響學習後,透過與環境互動而產生
智商與犯罪
研究認為低智商人較容易從事偏差行為
生化因素與犯罪
研究認為犯罪與維他命、礦物質或飲食缺乏有關
神經生理學與犯罪
輕微的腦功能失常(MBD)
腦波異常(EEG)
其他腦功能異常(如腦瘤、大腦動脈硬化等)
此類犯罪均無惡性,犯罪原因是腦波異常導致。須以醫療方式治療。
基因、遺傳與犯罪
都戴爾(Dugale)
犯罪家庭(Criminal Family)
認為犯罪是會家族遺傳的
蘭基(Lange)
雙胞胎研究
同卵雙生雙胞胎因遺傳基因,行為相似
認為遺傳因素大大影響未來是否成為犯罪人之可能性
被領養者之研究
蘇勒辛格(Schulsinger)
研究結果發現,生父母基因深深影響後代的行為或特質,不管被誰領養或身處何種環境,他的行為或特質仍會高度相似他的生父母
克羅伊(Crowe)
認為犯罪行為可能是由於劣勢基因累積的結果,因其結果使某些人比一般人更容易陷於犯罪
貢獻、缺點
貢獻
以科學方法研究犯罪人本身的生理因素與犯罪之關連
認為犯罪問題其實是錯綜複雜的,非單一觀點即可得到解答
堅持使用科學方法,奠定犯罪學研究往科學研究方向發展
缺點
結論多半含有種族歧視或種族優越問題
有些研究使用研究方法嚴謹度不足,樣本不足
現今研究發現犯罪成因錯綜複雜,生物學角度忽略環境、社會文化因素對人產生的影響
無法說明犯罪發生的時間、空間為何有特殊分布差異
無法明確解釋犯罪者與非犯罪者生理特徵差異究竟是犯罪前存在,亦或是犯罪後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