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新型態之強制處分, 有證據能力 - Coggle Diagram
新型態之強制處分
通訊監察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原則
相關性原則
相當理由
期間限定原則
§5-7、12
重罪原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
令狀原則
通訊內容
§5 一般通訊監察
P聲請、法院核發
§6 緊急監聽
警察報請P「口頭」通知法院、24H內陳報
通信紀錄
三年以上
同通訊內容(§11-1I+II)
十年以上
P直接調取(§11-1III)
令狀
106台非259
通訊監察書
現在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
搜索票
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
調取票
通信紀錄/通信使用者資料
特徵
人民不知道被實施
客體與令狀記載不同
針對尚未存在內容
違反:證據排除
§5、6、7
符合
本案內容
可用
另案內容
重罪、關聯且法院審查認可
是
可用
否
§18-1 排除
不符合
證據絕對排除
例外
§29III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
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
和平方式取得
通訊一方事先同意
違法
§158-4權衡之
合法
無合理之隱私期待、無須令狀
J631
犯罪挑唆(誘捕偵查)
未終結之犯罪
誘餌者參與犯罪
正共犯
是否違法
主觀說(實務)
已存有犯意?
犯意誘發型(陷害教唆)
本無犯意,被國家行為誘發
違法、證據能力台除
機會提供型
強化或提供機會給潛在犯意者
合法、原則不排除
客觀說(多數學說)
不得超越一定法律限度
以客觀標準判斷而非主觀犯意
測謊
實務見解
不得作為唯一證據,僅能用來補強
不具再現性
指認
受證人記憶、嫌疑人外表改變影響
應為非單一指認
實施
105台上901
證據能力
傳聞法則
審判中
證人之供述證據,無關傳聞法則
審判外
案發後的初次指認?
§159I 傳聞證據
無證據能力
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