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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 犯罪學理論起源與發展 - Coggle Diagram
Ch3 犯罪學理論起源與發展
古典犯罪學
誕生時代背景
十八世紀
君權神授時代
啟蒙運動的來臨
內涵及基本主張
犯罪原因的看法
人有自由意志來選擇犯罪或守法行為
採取犯罪滿足需求因為可以獲得較大報酬
選擇犯罪行為可能因為害怕社會反應及懲罰而受限制
社會反應懲罰愈嚴厲、迅速確定,愈可控制犯罪
最有效的預防:足夠的懲罰,使犯罪成為不吸引人或值回票價的選擇
人性基本假設
假使不受懲罰之恐懼制衡,人(無論男女)都有犯罪的可能性和潛能
犯罪是當事人「
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
」的結果
自由意志,理性思考、追求快樂、趨樂避苦以及自我利益為導向。
極大化個人快樂、極小化個人痛苦
理論要義
人類一直追求享樂主義,追求功利主義,追求最大快樂最少痛苦
人均有辨別是非之能力及自由意志,能自行決定為善為惡之行為
刑罰給予犯罪人痛苦以抵銷犯罪行為得到之快樂
主張每一犯罪行為應有固定的刑罰
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原則
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概念
主張刑罰功能為預防犯罪,最好預防對策是從教育著手
反對死刑、流放刑與身體刑等不人導之刑罰,建議實施自由刑,並應改革服刑環境
理論目的
保護犯罪人免受國家過分嚴厲或任意之刑罰,抵制罪刑擅斷主義
倡導興建較現代化設施之監獄
革新司法制度
嚇阻犯罪三要素
刑罰之嚴厲性
刑罰之迅速性
刑罰之確定性
代表人物
義大利刑法學者
貝加利亞(Beccaria, Cesare)
理論
人是自由意志之主體,有理性自由抉擇為善為惡之行為
犯罪較守法具吸引力,因為以較小功夫獲得較大報酬
社會反應及懲罰愈嚴厲、愈迅速、愈確定、愈可控制犯罪
有效的犯罪預防方式是足夠的懲罰不使犯罪成為吸引人或值回票價的選擇
犯罪與刑罰主張
以法律形成契約化的社會
法律來源是議會不是法官。
罪刑法定主義
國家有權力懲罰違法人民
罪刑均衡
懲罰須迅速而有效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廢止死刑與刑求
預防犯罪最好的方法完善的教育系統
貢獻
促使中古世紀由人治轉變為法治
建立犯罪與刑罰的比例關係
完成近代刑法理論的築基工作,近代刑法學鼻祖
英國哲學家
邊沁(Bentham, Jeremy)
功利主義創始者
行為目的是要產生利益、快樂和幸福,避免痛苦、不幸、不快樂。
道德微積分
刑法目的,使其所服務的社會產生最大的幸福
制約體系
物理制約
自然產生,又稱自然制約
無須法律或刑事司法人員的制裁機制
道德制約
又稱社會制約
用道德力量、約定成俗力量來約束犯罪人行為,社會控制的來源
政治制約
又稱法律制約
透過功利原則合理化國家對犯罪人的懲罰
強調國家懲罰愈嚴厲、迅速與確定,愈能達到嚇阻犯罪
宗教制約
人類行為多少受到 宗教信仰和教條的約束
司法改革主張
懲罰與所犯之罪成比例
建議獄中教導受刑人謀生技能,獄中簡單分類
提倡「圓形監獄」為賓州制主要藍本
成就與貢獻
提倡罪刑均衡與罪刑法定原則
提倡興建較現代化的監獄建築
主張建立證據剛度,反對刑訊、拷問、秘密審判
主張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強調完善教育體系是降低犯罪的良方
自由意志論與道德責任論受到重視
犯罪預防的策略應用
情境犯罪預防策略
一般嚇阻策略(一般威嚇主義)
特殊嚇阻策略(特殊威嚇主義)
長期監禁策略
古典犯罪學派的缺點
為了行政上之便利忽略了行為發生之原因(個人特質、個別差異及環境差異等),於相同之犯罪行為給予等量之懲罰及初犯與累犯接受相同之懲罰亦不合理
依據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來懲罰犯罪人,指同等犯罪即接受相同懲罰。對於特殊人員(未成年人、心神喪失及其他能力有缺陷者),需與完全責任能力者接受同等懲罰,值得商榷
對於犯罪發生原因,僅止於哲學的假護與推論,缺乏科學研究驗證
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
無法解釋為何有些人選擇犯罪,有些人則不會
實證犯罪學派
貢獻
發展出假釋制度、觀護制度、不定期刑、少年法庭,兒童輔導心理治療及就業計畫等。
因其認為犯罪人是受到環境文化及心理因素之影響而從事犯罪,故主張以教育刑之理念矯正犯罪人。
反對「自由意志論」
建立刑事司法之更生重建模式
處遇個別化
調查分類之產生
時空背景
19世紀
犯罪生物學、犯罪心理學、犯罪社會學
工業革命後,人類社會由農業社會為基礎「機械連帶」→工業、都市化「有機連帶」
受達爾文「進化論」孔德「實證主義」影響
建立客觀邏輯觀念。科學方法作為研究工具風潮興盛
理論基礎
採「生物決定論」
研究犯罪問題需以科學方法
認為人的行為是受到外在環境文化之力量及內在生心理因素決定,非個人自由選擇是否從事犯罪行為
以科學研究發現作為立論基礎
又稱「實證學派」
代表人物
龍布羅梭(Lombroso)
研究方法
藉其軍醫身分,以執行死刑犯罪人屍體與非犯罪人身體比較。為首位以科學方法進行犯罪學研究,被稱為
「犯罪學之父」
犯罪原因
早期:認為遺傳生理因素,隔代遺傳及祖型重現為犯罪主因
晚年:認為環境因素對犯罪影響力較大
犯罪人五大類型
生來犯罪人(Born Criminals)
進化未完全、祖型重現
準生來犯罪人(Quasi-Born Criminal)
劣等因子較少,無祖型重現,但喜歡酗酒而小聰明,性喜不義之財
心神喪失犯罪人(Insane Criminal)
欠缺犯罪罪惡感
激情犯罪人(Criminals by Passion)
自認有高度情操,利他主義,常陷於極度不安或過於執著
偶發犯(Occasional criminals or Pseudo-criminals)
因特殊因素,好奇心使然,無預謀
貢獻
使犯罪學走向科學化
建立犯罪人分類制度
首創以生理特徵闡明犯罪原因
擴大犯罪研究範圍-由犯罪行為→犯罪行為人
缺點
缺乏控制組
易生種族歧視
費利(Ferri)
主張
強調犯罪的社會因素(政治、經濟、人口、宗教等)
犯罪飽和原則(The Law of Criminal Saturation)
認為所有社會之犯罪均會達一定的飽和點
犯罪多元化理論(Theory of Multiple Causation)
犯罪原因有三
自然因素(種族、氣候、地理位置、季節)
個人因素(年齡、性別、心理狀況)
社會因素(人口密度、宗教、政治、經濟等)
預防犯罪的方法,增加社會福利措施
以社會學觀點出發
蓋洛法羅/加洛法洛(Garofalo)
主張
自然犯罪
行為兇暴殘酷,不待法律將其行為犯罪化,即認定為犯罪行為
懲罰目的
認為人會犯罪是因為無法適應社會生活,藉刑懲罰淘汰犯罪人
提倡強制損害賠償
主張犯罪人應對被害人賠償,彌補其損失,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政府應制定法規強制犯罪人提出賠償
淘汰犯罪人
死刑
隔離
選擇性長期監禁
將犯罪人分類
真正的犯罪人(心靈、道德有顯著缺陷)
非真正的犯罪人(道德無異常,因特殊原因犯罪)
以心理學觀點來探討犯罪
主要內容
犯罪定義
主張從社會觀點來探討犯罪,認為犯罪是一般社會大眾所公認之錯誤,不能接受之行為
犯罪原因
認為所有人可能均對法律懲罰有所恐懼,但卻有部分人無法控制自己情緒與慾望而從事犯罪。(環境文化、心理、生理因素)
研究重心
重視研究人類行為和驅力,而非犯罪行為
重視犯罪人本身
懲罰目的
強調處遇和刑罰應適合犯罪「人」而非犯罪「行為」
科際整合
強調各別犯罪人之研究與個別處遇,運用心理學、社會學及醫學等
犯罪防治對策
運用心理學、社會學及精神醫學等研究犯罪原因、行為、家庭背景、犯罪經過及其身心狀況,改正協犯罪人適適自由社會制度
強調刑罰或處遇應適合罪人,預防再犯為目的
發展出觀護制度、假釋制度、少年法庭、不定期刑、心理治療、兒童輔導、就業訓練計畫及社區處遇工作等
古典VS實證
代表人物不同
歷史背景不同
犯罪定義不同
古典:採法律定義探討犯罪行為,非探討犯罪行為人,主張罪刑法定,法官無裁量權
實證:犯罪是社會定義予以探討,認為犯罪是一般社會大眾所不能接受之行為
犯罪原因看法不同
古典:認為犯罪是因為經過「自由意志」「理性選擇」思考衡量犯罪所得利益大於遭受痛苦而為之
實證:人會犯罪是因為受到生理、心理、環境因素所影響
研究重點不同
古典:著重「犯罪行為」,重視客觀層面
實證:著重「犯罪人」,重視主觀層面
研究方法不同
古典:哲學推論,無研究數據佐證
實證:以科學實證方法研究,有研究數據支持
刑罰目的/主張不同
古典:採「應報主義」,主張罪刑法定及罪刑均衡,強調刑罰威功能,及具備迅速、確定、嚴厲三要素,主張定期刑罰
實證:採「矯治教育理念」,強調教化矯治犯罪人,提供個別化處遇及治療,主張不定期刑
量刑依據不同
古典:不考慮行為人的未來危性及個別差異,以犯罪行為所造成之客觀損害為依據
實證:考慮個別之主觀差異,以行為人未來危險性來決定是否釋放
古典犯罪學誕生前犯罪思想
神學說
新約聖經角度
犯罪是「原罪」
違反上帝旨意的行為
魔鬼說
犯罪是「惡靈」或「魔鬼」
惡靈主包了犯罪人意志
世俗說
從犯罪人身體、心理與社會角度探討犯罪行為
代表人物
義大利哲學家波塔(G. Della Porta)
採取觀相術,主張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與其身體形態有必然的關連性
英國哲學家霍布斯(T. Hobbes)
主張人性是自保利己的性惡說,要求人不犯罪是不可能的,主張透過簽訂契約,建立國家及制定法律方式,使人民畏懼法律。
犯罪學控制理論先軀
以推論解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