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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之強制處分, 沒收程序法修法重點 - Coggle Diagram
對物之強制處分
搜索
令狀原則(相對法官保留)
§128 有令狀
無令狀
§131I 對人緊急搜索
逕行搜索
緝捕嫌犯
搜可能藏人之處
P開之拘票不可用
§131II 對物緊急搜索
保全證據
檢察官
實施後三日內陳報法院
§130 附帶搜索
基於保護執行人員人身安全&保全證據
要件
即時性
現場性
合法拘捕行為
合理搜索範圍
立即可觸及、臂長之距
保護性掃視範圍
身體、隨身物件
正在使用之交通工具
§131-1 同意搜索
不可同意
本質:監聽
公益:羈押
合法要件
自願性同意
判斷:94台上1361
自願
同意人可隨時撤回
有權限
第三人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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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
同意書不可事後補簽
救濟
P
§416準抗告
警察
審判時向法官表明爭執
§128-1 聲請
審理(§128IV 偵查不公開、合法)
§128II 搜索票記載
合理明確性
概括搜索票禁止
最低限度:
住址
(附加停車場:可以)
僅可搜索有記載&可從記載推知
限制
夜間搜索
原則:§146I 禁止
例外允許
§147
§146I但書
經承諾或有急迫情事
事後審查
§416I(1)準抗告
法官、P之處分
§131III、137II 事後陳報
逕行搜索&附帶扣押
§403、404II 抗告
法院裁定(有令狀)
扣押
證據、得沒收之物
相對法官保留
§128II(2) 有令狀
搜索票上記載之物
無令狀
附帶扣押
與本案
有關
、但無記載
前提:合法搜索、扣押
另案扣押
與本案
無關
、但與他案有關之應扣押之物
要件
前提:合法搜索扣押
在發現應搜之物
「以前」
發現
意外、偶然發現
一目瞭然法則
目光所及、立即明顯可認定為犯罪證據
沒收
刑法類型
利得沒收
§38-1I 屬行為人:沒收
§38-1II 屬第三人
沒收原因
§38-1II(2)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不相當代價取得
§38-1II(3) 犯行人為他人實施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8-1II(1) 明知他人違法而取得
刑法§40 沒收宣告
§40II 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
(上粉) 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行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沒收
犯罪物沒收
違禁物
刑法§38I 一律沒收
犯罪所用、預備、所生之物
屬行為人
§38II 沒收
屬第三人
§38III 無正當理由提供/取得->沒收
階段程序
審判
保全扣押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455-34~37)
未包含之本案裁判,由P單獨聲請
第三人參與程序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
法院裁定->參與人(聽審權、律師代理權、救濟權)
訴訟經濟考量
執行
刑事執行程序
事後撤銷程序
非因過失而未參與程序之第三人,事後破除沒收宣告
偵查
保全沒收(追徵)執行之扣押
廣義扣押
證據扣押
為保全證據
保全扣押
保全執行沒收
沒收扣押
原沒收客體
追徵扣押
金錢替代價額
§133-1 程序
附隨於搜索之扣押
§137附帶扣押:本案有關但未記載
§152 另案扣押
§1288II(2) 搜索票記載本案應扣押物
獨立扣押
得為證據之物
不須法院裁定(法官、P可發動)
得沒收之物
權利人同意
§133-1II 告知+不須法官裁定
未同意
令狀+相對法官保留
§133-2III 保全沒收緊急扣押->事後陳報
沒收程序法修法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