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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執行因災形成孤島地區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 - Coggle Diagram
各級政府執行因災形成孤島地區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
壹、平時整備階段
一、評估易成孤島可能發生地區及掌握保全住戶
農委會
1.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
2.可能遭受影響聚落評估
地方政府
1.受災聚落人數資料建置(弱勢族群與保全住戶)。
2..訂定疏散撤離相關作業規定。
二、檢視災害疏散撤離計畫及落實演練
農委會
檢討土石流警戒標準及疏散撤離啟動機制
協助地方政府:
規劃疏散撤離路線、避難收容處所及建置保全住戶清冊等相關資料。
地方政府
檢視及修正 : 疏散撤離計畫
(含:警戒區及應疏散撤離村里範圍劃定、弱勢族群及預防性疏散撤離名冊、避難疏散路線、收容場所地點、交通工具聯絡窗口、下達疏散撤離命令並通知應疏散撤離民眾、執行人員回報疏散撤離情形及通知民眾返家方式等)
辦理災害防救演練
三、規劃收容場所及整備民生物資以安置災民
中央分工
衛生福利部、內政部
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調查及建置避難收容處所資料,並評估收容數量是否足夠。
經濟部、農委會、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
針對可能遭致淹水、土石流或風災影響之避難收容處所,協助地方政府進行安全性評估。
國防部
規劃營區,供作地方政府避難收容處所使用。
地方政府
規劃避難收容處,並考量弱勢族群、多元性別及特殊需求者於避難收容處所之空間、物資及設施等需求。
加強宣導,提醒民眾儲備十四日災糧
建立志工動員機制
四、測試防救災資通訊系統以保持通訊聯繫暢通
內政部(消防署)
維運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服務(EMIC)及防救災通訊系統
地方政府
定期測試及訓練 : 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服務(EMIC)及防救災通訊系統
貳、災前整備階段
一、針對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區域預置搶修(險)人力及機具
交通部及地方政府 : 道路橋梁中斷處
經濟部及地方政府 : 易淹水潛勢區域
國防部 : 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區域(部署國軍救災人力及機具)
二、監控易成孤島地區之災害狀況
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監控 :
道路橋梁中斷或封橋封路
農委會及地方政府監控 :
土石流危險潛勢地區
經濟部及地方政府監控 :
易淹水高危險潛勢地區
三、預防性疏散撤離指令之下達及執行(地方政府)
1、研判預防性疏散撤離下達決策 : 地方政府應主動或參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警戒資訊、建議及現地情勢。
2、劃定警戒區及掌握應疏散撤離對象。
3、針對警戒區及應疏散撤離對象,即發布疏散撤離指令。
4、協調交通工具、數量及疏散時間,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工作。
5、警政、消防及民政單位,動員所屬,並結合國軍及民間志工團隊,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工作。
6、地方政府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多元管道及方式迅速傳遞災害預警訊息。
7、地方政府必要時得運用災防告警細胞廣播系統發布疏散撤離訊息。
8、將執行狀況向上逐層回報。
參、災時應變階段
一、災民收容安置與民生物資提供
地方政府
1、災民收容安置及提供民生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交通運具及生活必需品等之供應。
2、收容中心之傳染病疫情監測及個案管理。
衛生福利部、內政部
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災民收容安置、物資儲備、無障礙空間規劃
二、形成孤島地區之物資運補作為
交通部及地方政府 :
評估所轄災時因封橋、封路及道路中斷地區,預定恢復及完成搶通時間。
地方政府 :
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申請空中物資運補。
肆、災後復原階段
一、道路及維生管線搶通
道路、橋梁之搶通工作 (交通部、國防部及地方政府)
自來水、電力、瓦斯、市話及基地臺之恢復(經濟部、通傳會及地方政府)
二、生活機能恢復、學生就學、災害救助及返家
災區之環境清理及消毒工作(環保署、衛生福利部、國防部及地方政府)
辦理災區、災民災害救助工作及救助金(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應視災情狀況及復原情形,協助收容人員返家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