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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债) - Coggle Diagram
民法
债
分类
意定之债 vs. 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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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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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之债 vs.选择权之债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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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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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
债权转让
要件
权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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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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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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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约定不能转让
如果违约转让债权的话,怎么办?
1)约定非金钱债权不能转让的,债务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新的债权人不知道甲乙合约上的条款),可对抗恶意第三人。
1)约定金钱债权不能转让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善意或者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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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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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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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丙成立债务转让合同
:warning:效力待定,需要债权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了自始有效,不是追认的时间点才有效。同样丙在合同成立时自始有效。如果甲拒绝,合同自始无效,丙自始无债务。债务人或第三人可催告,合理时间债权人未答复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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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承受
1) 法人合并分立-新法人承受原法人权利义务
2)买卖不破租赁 (甲把房租给乙,又把房卖给丙。丙所取得的所有权不破乙的租赁权,丙不能把乙赶走,只能“法定承受”)。丙取代甲成为乙的房东,享有了甲的债权也承担了乙的债务(提供房屋的债务)。
保全
代位权
要件
甲->乙->丙
1)两个债权均到期(注意例外)
2)乙怠于行使其债权(一刀切判断:乙没有对丙进行诉讼或仲裁)
3)乙的债权没有专属性(甲的债权有或没有专属性没关系)
4)须有因果关系,因为乙没和丙要钱所以乙还不起甲钱。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债权到期例外情况,甲对乙的债权虽然没到期,但乙的债权情况紧急(面临诉讼时效届满或者丙破产乙没有及时申请债权等)。
甲可代位请求做出必要行为(不是代位权之诉!!),例如中断诉讼时效,或申请破产债权,或其他必要行为,:!:但因为甲的债权未到期,不可起诉,所以此处是非起诉的必要行为:!:。
怠于的判断
甲如何行使
债务偿还
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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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A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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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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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A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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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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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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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
1)乙处理财产时已经有对甲的负债。债权不需要到期 :warning:
2) 乙无偿不当处分财产/有偿不等价处分财产
3 )同乙债权的专属性无关
4)须有因果关系,因为乙不当或不等价处理财产所以乙还不起甲钱
债的消灭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1)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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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数项债务种类相同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约定,先看时间 (哪个到期)
3)再看安全性-先完担保或少担保(无担保不安全的先还),
4)还是安全性-再看主债(数额大的先还)
5)看到期时间。先到期先还。
6) 到期时间一样,个债按照比例还
3)提存(公证处)
条件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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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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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消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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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消·/抵消权抵消
1)一组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一组当事人,一个法律关系,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 这是双务合同,不是抵消。 :!: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标的种类相同 - 比如都是钱。不同物,或钱和物就不行。
3)债权到期,谁的债权先到期,谁先有抵消权。都到期的,抵消权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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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权行使及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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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债务的日期不是通知日,而是抵消权成立之日,即债权到期日。所以债权到期日和通知日中间的违约金等不需支付,因为相当于没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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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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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需要担保合同(留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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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要件-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1)机关法人不能担保,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村委会居委会不能担保,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职能的村委会除外。
2)登记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保留对方所有权的购入(如分期付款)或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的担保有效;或者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定担保有效(比如领导的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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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必须书面,可以为
1)担保合同(双方签字)
2)担保函(担保人单方签字)-债权人收到函件只要不表示反对即接受
3)主合同中预定了担保条款(但法律关系是两个合同)-如果担保人为第三人,此第三人需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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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反担保-是担保人对债务的追偿权所享有的担保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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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为第三人)的债务人抗辩权
担保人的抗辩权享有独立性,即即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担保人任然享有抗辩权; 如果担保人没有援引抗辩权而承担了担保责任,此时担保人没有索赔权,债务人不用赔付担保人。但是如果债务人已经放弃抗辩权的话,则担保人依然有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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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同时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也可向担保人索偿。
1)担保人全部赔偿债权人后,可代替债权人追讨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
2) 保人部分赔偿债权人的情况,担保人不可代替债权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债权人超额受偿的(清算+担保>债务),担保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
3)债权人先通过破产拿到赔偿,再向担保人要剩下的,担保人也要给。但是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了,因为债务人已经破产消失了。
1)如果债权人不申请破产债权,需通知担保人去破产债务人处注册对债务人的预先追偿权。
2) 如果债权人不申请破产债权,也没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失去注册对债务人预先追偿权的机会,担保责任在可追偿的范围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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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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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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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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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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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物 vs.特定物
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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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物权的客体一定是特定物,不特定则没有物权。
例子:我要买A或B中的一个杯子,卖方可否通过占有改定把杯子的所有权先给我,他再留一个星期?不可以,因为无法确定哪个杯子,不是特定物则没有物权,没有物权自然不可占有改定。
如果一开始是特定物,后来变成种类物,则物权消失,仅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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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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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法
交付
交付类型
观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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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 (用返还请求权交付)-标的物第三人占有,把对此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别人(受让人)。处分人(原所有人)有受让人之间达成”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之时 (注意,不是交易成立的合意),物权变动。 :warning:通知占有人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但是是让占有人返还给受让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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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需要有主观要件-即主观上要变更物权,"你帮我保管一下“这样的表诉表达的就不是物权变更
登记
适用
所有不动产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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