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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 Coggle Diagram
警械使用條例
應注意事項
合理使用
比例原則
立即停止
勿傷他人
勿傷致命
經過報告
使用警械時機
2——警棍指揮
戒、交、疏
3——警棍制止
偵、脅、認
4——警刀槍械
避故騷動拒逃警員滋事不足
修法方向
第一條第三項:範圍擴大增加彈性
增訂第十條之一:成立警械使用調查小組
修正第十一條:提高補償、擴大賠償、適用國賠
主體
組織法上之警察
須依規定穿著制服、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準用之對象
其他司法警察、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內政部核准設立的駐衛警察
11——後續救濟
依法
第三人
死亡、受傷、財產損失
各該級政府
喪、醫、慰、補
違法
人
死亡、受傷、財產損失
各該級政府
喪、醫、慰、補
故意之行為,政府得向個別警察人員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