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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說 重點1, 我國 (大陸法系, 承襲德國:民、刑、行政法, 承襲美國:商業法), 社會法, 法理 (形成法律的精神和原理,…
法律概說
重點1
種類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制定的程序和形成
普通法與特別法
效力之適用範圍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公法與私法
法律關係的性質
利益說、從屬說、主體說、通說
原則法與例外法
一般原則性規定
固有法與繼受法
法律的來源
國內法與國際法
法律適用之主體及範圍
我國多以國內法優於國際法
強行法與任意法
是否容許當事人自由決定
強制規定:應
禁止規定:不得
實體法與程序法
法律實體內容vs實現之方式
先程序後實體 / 程序從新,實體從舊
實體法欠缺
民法:援引習慣法、類推適用
刑法:無罪推定
母法與子法
法律的產生關係
子法不得逾越母法
效力
意義
法律施行期間所發生的效果
形式要件:具備制定程序、具備條文形式
實質要件:法律不得抵觸憲法
時的效力
生效
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公布日起第三日發生效力
特定有施行日期: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廢止
公布日起第三日失效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
效力暫停
國家遭遇非常事故
不溯及既往原則
例外:刑法從舊從輕原則
真正溯及既往:新法生效前已結束之事件不適用新法
不真正溯及既往:新法生效之後才結束之事件,可適用新法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例外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舊法為特別法可優先適用
同位階之法律,生效在後者優先適用
地的效力
全國 / 國內特定區域 / 國外
人的效力
屬地原則
適用於居住於本國領域的人
真實的領域:領土、領空、領海
想像的領域:船艦、航空器
屬人原則
適用於具本國國籍的人
特殊情形
保護原則:對國家法益重大侵害或為保護本國人
世界原則:特殊犯罪類型,飛安/海盜/毒品/加重詐欺
不論國籍或區域皆適用我國法律之情形👇
事的效力
只於一般事項生效vs只於特別事項生效
一事不二審
法位階理論
效力位階:憲法>法律>命令
適用順序:命令>法律>憲法
意義
憲法
國家基本組織
人民權利義務
基本國策
法律
法
律
條例
通則
命令
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
準則
淵源
直接法源(成文法)
間接法源(不成文法)
系統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我國
大陸法系
承襲德國:民、刑、行政法
承襲美國:商業法
社會法
私法之公法化
源自於社會主義
勞工法規、經濟法規、社會福利法規
法理
形成法律的精神和原理
能補充法律及習慣法的不備
法律👉習慣法👉法理
我國
屬地為主
屬人為輔
有完整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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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完整法典
司法二元主義
司法一元主義
先程序後實體
重實體輕程序
法官為考試及格任用
法官由民選產生或律師轉任
多採合議制
採獨任制
法官審判制度
職權主義
陪審團制度
巡迴裁判制度
當事人進行主義
民商分離
民商合一
德國
日本
法國
英國
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