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法則

排除原因

可信度低

欠缺反詰問權之保障

§159 要件

被告以外之人

審判外

陳述

敘述性

機械性、規律性之器械紀錄非屬傳聞證據

傳聞證人(陳述)

傳聞書面

對質詰問權

大法官解釋

J384

憲法§8

J582

被告應有充分防禦權、(不利)證人須到場接受詰問

只要自由受限、被告應享有詰問權

憲法§16 保障訴訟權

被告以外之人,皆為證人

都屬於詰問權行使之對象

例外

證據有可信性之保證、必要性

§159-1I 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共同被告本質上是證人 #

被告之詰問權=嚴格證明程序

§159-2 偵查中之證人審判外不一致陳述(檢事官、警察調查中)

§159-3 審判中客觀不能到場,警察前製作之陳述筆錄

§159-4特信性文書

§159-1II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得為證據

包含另案偵查中

顯有不可信

觀察陳述之過程、外部環境而定

舉證責任

主張不可信之一方

被告主張時

法院調查(106台上384)

是否需具結?

檢察官偵訊筆錄

具結&可信

可用(§159-1II)

未具結:證人

原則不可用(§158-3)

限縮解釋

可用:共同被告(類推§159-2)/§159-3

被害人、告訴人

可用:非蓄意規避

不可用:蓄意規避(158-3)

勘驗筆錄得認證據能力

和證人陳述需分開檢視

被告以外之人正在審判中陳述

陳述與先前不一致

先前陳述較可信(證據能力)

依自由證明法則

偵查中陳述為證明犯罪所必要

確保反對詰問權

P怠於傳喚被告

P之不利益(證據不可用)

特信性

提出該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狀況

必要性

為證明犯罪之必要

傳喚不能

持續一段時間、非當事人故意造成

102台上953

陳述與審判中不符

後來簡略、改稱忘記不知道、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

§181-1 無效反詰問之法理適用?

轉述他人之見聞

原始證人卻有其人

已傳喚不能

類推適用158-3

具有可信情況保證之公文書

高度客觀性、公示性、例行性、機械性etc.

一般類型

公務文書

業務文書

限於例行性、當場製作

爭議類型

  1. P之勘驗筆錄
  1. 檢事官之勘驗筆錄

§159-1 法律有特別規定之例外

不屬於159-4

但可類推傳聞例外之法理

以詰問治癒效力

  1. P、檢事官、警察之搜索扣押筆錄

159-4公務文書

  1. 警察

事故現場圖

159-4公務文書

其他(交通事故調查表)

X

  1. 醫療

病歷資料

159-4業務文書

診斷證明書

目的區分說

非屬傳聞、非告訴使用

業務文書

不區分說

業務文書

§159-5 經當事人同意且法院審酌認為適當者

§159-5I 明示同意

同意法則

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使用該傳聞(供述)證據

具相當性(法院判斷)

§159-5II 擬制同意

要件

知有傳聞證據

未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同意之撤回

第一審

不可撤回(明示同意之例外可以)

第二審

明示不可、擬制可

對質詰問 vs 傳聞法則 之衝突

對質詰問法則

三階審查

1.不利證人

  1. 國家機關是否保障此權之內涵

3.對質詰問之干預是否有正當化事由

105台上412判決 #

核心: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至少一次、面對面、全方位對質詰問權

容許例外

法理基礎

補償平衡

具體化操作

義務法則

歸責法則

國家有促成對質詰問之義務

不利證人不能到庭、可歸責於被告

防禦法則

保障被告次佳的防禦可能性

佐證法則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境外取證之證據能力判斷

被告以外之人

在外國警察機關之陳述

以傳聞例外判斷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