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傳聞法則, §159-1II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得為證據, §159-4特信性文書, 105台上412判決 #,…
傳聞法則
§159 要件
被告以外之人
審判外
陳述
敘述性
機械性、規律性之器械紀錄非屬傳聞證據
傳聞證人(陳述)
傳聞書面
排除原因
可信度低
欠缺反詰問權之保障
對質詰問權
大法官解釋
J384
憲法§8
只要自由受限、被告應享有詰問權
J582
被告應有充分防禦權、(不利)證人須到場接受詰問
憲法§16 保障訴訟權
被告以外之人,皆為證人
都屬於詰問權行使之對象
例外
證據有可信性之保證、必要性
§159-1I 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被告之詰問權=嚴格證明程序
§159-2 偵查中之證人審判外不一致陳述(檢事官、警察調查中)
被告以外之人正在審判中陳述
陳述與先前不一致
先前陳述較可信(證據能力)
依自由證明法則
偵查中陳述為證明犯罪所必要
確保反對詰問權
P怠於傳喚被告
1 more item...
102台上953
陳述與審判中不符
後來簡略、改稱忘記不知道、
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
§181-1 無效反詰問之法理適用?
§159-3 審判中客觀不能到場,警察前製作之陳述筆錄
特信性
提出該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狀況
必要性
為證明犯罪之必要
傳喚不能
持續一段時間、非當事人故意造成
轉述他人之見聞
原始證人卻有其人
已傳喚不能
類推適用158-3
§159-5 經當事人同意且法院審酌認為適當者
§159-5I 明示同意
同意法則
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使用該傳聞(供述)證據
具相當性(法院判斷)
§159-5II 擬制同意
要件
知有傳聞證據
未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同意之撤回
第一審
不可撤回(明示同意之例外可以)
第二審
明示不可、擬制可
對質詰問 vs 傳聞法則 之衝突
對質詰問法則
三階審查
1.不利證人
國家機關是否保障此權之內涵
3.對質詰問之干預是否有正當化事由
容許例外
法理基礎
補償平衡
具體化操作
義務法則
國家有促成對質詰問之義務
歸責法則
不利證人不能到庭、可歸責於被告
防禦法則
保障被告次佳的防禦可能性
佐證法則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境外取證之證據能力判斷
被告以外之人
在外國警察機關之陳述
以傳聞例外判斷證據能力
§159-1II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得為證據
包含另案偵查中
顯有不可信
觀察陳述之過程、外部環境而定
舉證責任
主張不可信之一方
被告主張時
法院調查(106台上384)
是否需具結?
檢察官偵訊筆錄
具結&可信
可用(§159-1II)
未具結:證人
原則不可用(§158-3)
限縮解釋
可用:共同被告(類推§159-2)/§159-3
被害人、告訴人
可用:非蓄意規避
不可用:蓄意規避(158-3)
勘驗筆錄得認證據能力
和證人陳述需分開檢視
§159-4特信性文書
爭議類型
P之勘驗筆錄
§159-1 法律有特別規定之例外
檢事官之勘驗筆錄
不屬於159-4
但可類推傳聞例外之法理
以詰問治癒效力
P、檢事官、警察之搜索扣押筆錄
159-4公務文書
警察
事故現場圖
159-4公務文書
其他(交通事故調查表)
X
醫療
病歷資料
159-4業務文書
診斷證明書
目的區分說
非屬傳聞、非告訴使用
業務文書
不區分說
業務文書
一般類型
公務文書
業務文書
限於例行性、當場製作
具有可信情況保證之公文書
高度客觀性、公示性、例行性、機械性etc.
105台上412判決
#
核心: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至少一次、面對面、全方位對質詰問權
共同被告本質上是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