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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109.06.30) - Coggle Diagram
國民年金法 (1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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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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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保費負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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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標準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者,自付30%,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7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縣(市)主管機關各負擔35%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55%;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及縣(市)主管機關各負擔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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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險給付
第三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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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已符合第3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者,並於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無下列各事者,於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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