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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一、古典的非決定論、修正的非決定論, 二、心理責任論、規範責任論), 原因自由行為, 責任能力 - Coggle Diagram
罪責
一、古典的非決定論、修正的非決定論
(一)古典非決定論
1.人是100%自由
2.人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影響
3.人也不受心理因素影響
結論:與現實相差甚遠不採用
(二)修正的非決定論
1.人會受到外在因素影響
2.人會受影響,但是被期待做出符合法律的行為
結論:學說上採此學說
二、心理責任論、規範責任論
(一)心理責任論
1.承蒙古典犯罪理論
2.分為外在客觀(構成要件、違法性)、內部主觀(故意、過失)
3.缺失
(1)無法處罰無認識過失行為
(2)只要有故意之意思即有罪責(實際上有案例是縱使有故意仍然無罪責)
4.結論:不採此說
(二)規範理論
1.責任能力
(1)識別能力:認識何者為合法,何者為不法
(2)控制能力:認識不法行為後,是否仍做出不法之行為
2.不法意識
3.是否有無法遵守法律之特殊情狀
是否欠缺期待可能性
結論:多採此說
(1)欠缺責任能力、不法意識:無罪責
(2)欠缺特殊情狀,亦即有期待可能性:仍有罪責,但可以減輕or免除
原因自由行為
☆構成要件說:須具有雙重故意才能成立故意犯
✰雙重故意:主觀上具有不法行為的故意+故意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缺一不可。
✰過失犯:行為人在原因設定階段,主觀上對於後續將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下並進而行為之因果流程,至少要有預見可能性。
✰缺失:產生漏洞,因為有些罪不罰過失。
王皇玉
1.行為人在故意OR過失招致責任能力障礙時,對後續不法行為有所預見OR預見可能性:適用刑法19之三
2.行為人在故意OR過失招致責任能力障礙時,對後續不法行為無法有所預見OR預見可能性:適用刑法19之一、二
判斷:以行為人是否對後續不法行為有預見OR預見可能性
二、構成要件說
(一)又稱為「前置說」,將行為的時點提前到自陷修為本身,若行為人在自陷行為時對後來的不法行為有所預見或是有預見可能性,則可罰
(二)學說採此說
一、例外模式說
(一)只要是行為人自在陷精神障礙or心智缺陷皆無法適用減輕或免除責任的規定
三、工具理論
(一)行為人利用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的自己去做出不法之行為,藉以擺脫罪責,但此為間接正犯的態樣,故仍受處罰
☆例外模式說:也有學者主張此說,但過於嚴苛故須修正
✰客觀因果關係+主觀關聯性
✰客觀因果關係:客觀上,後續無責任能力的狀態必須是行為人在原因自由狀態自陷所造成
✰主觀關聯性:行為人對於自陷行為將造成無責任能力之一事有所認識,且對於後不法行為亦有所預見or預見可能性
原因自由行為:行為人將自己置於精神障礙OR心智缺陷的情形
責任能力
三、影響要素
(一)年齡
未滿14歲為無責任能力人(但12-14歲可以適用少事法)
滿14未滿18歲、80歲以上、瘖啞人(出生即又瘖又啞)為限制責任能力人
3.滿18歲為約完全責任能力人
(二)精神狀態、心智狀態
採取二階理論
(1)第一階:生理狀態
例如精神狀態、心智狀態
需要相關專業單位的鑑定、但法院可以對於「顯不相當」的精神、心智障礙直接判定,不需鑑定。
(2)第二階:心理狀態
識別能力、控制能力
由法院依綜合資料來加以審判
(3)沒有一階之狀態則無二階之情形
(4)通說:認定行為人為完全責任能力人並不以相關鑑定為必要,但若判定行為人有精神、心智障礙則需要相關專業單位之鑑定,而後法院在就其鑑定報告綜合審視是否造成識別能力、控制能力不足或不能。
一、識別能力
認識何為合法何謂不法
二、控制能力
認識何謂不法行為之後,決定是否為不法行為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