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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行使投票權, 監察院-合議制, 考試院-合議制, 行政院-獨任制, 立法院-合議制, 司法院-合議制), 行政院, 總統、副總統,…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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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合議制
考試院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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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考試院院長、考試院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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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