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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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獨任制

立法院-合議制

司法院-合議制

監察院-合議制

考試院-合議制

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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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審計長。(無須經行政院長副署)

檢察總長。(須經行政院長副署)

行政 懲處

司法 懲戒

休會期間,立法院應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行政院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

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十日內提出辭職,總統解散立法院

總統、副總統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

解散立法院

10日內提辭職,並得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全國性公民投票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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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之複決。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制度性保障

地 (地方自治)

舒 (訴訟權)

陰 (婚姻家庭)

服 (服公職)

大 (講學自由, 大學自由)

憲法第 22 條

冥 婚 女 人 隱 約 受 (到) 性 行 為

憲法第164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縣市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法令停止訴訟

法律: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判例:不可以拒絕適用或裁定停止訴訟,你只能照著判

命令:可以直接拒絕適用

行使投票權

總統選舉 6個月 以上

普通選舉 4個月 以上

監察院職權:(大)審、彈、調、糾、糾 (大嬸彈掉啾啾)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公務員服務法

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

政務人員之懲戒

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口訣:薪,人,預,投,租。(新人一頭豬)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

第 44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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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以社員之結合為中心的法人。例如農會、公會、商會等,即屬之。

財團法人:以獨立財產為中心之法人。例如私立學校、基金會、寺廟等均屬之。

公益法人: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例如財團法人。

營利法人:以組成人員(社員)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為公司、銀行。

考試院組織法 第 7 條


III.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II. 考試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I.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考試院院長、考試院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第五十五條 (司法救濟)

屬全國性者,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屬地方性者,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認有違憲或違法之情事,於決定作成後六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經審議委員會否決者,領銜提案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第五十六條 (公投投票無效之訴提起之期限、程序等)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

檢察官

法保障之罷免權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

第118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

候選人

檢察官

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