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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五院細項 - Coggle Diagram
刑事訴訟法
司法院
立法委員
不受逮捕特權
立法院不許逮捕時,追訴權時效停止。
除現行犯之外,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言論免責權
院內的言論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言論免責權免除法律責任
無須對其在立法委員身分之言論和表決負責,即使喪失身分
行使職權之言論為政治上的責任
言論免責圍阻卻刑法是由
大法官十五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
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
第 166 條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67 條親屬間減輕或免除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
第 165 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第 164 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
立法院
常會
總統咨請
1/4立委請求
覆議案有逾休會期間,7日內自行集會
3日內自行集會
臨時會
總統咨請
1/4以上之請求
2-5
每年兩次集會
9-12
口訣整理
男女朋友吵架,來那林園復合
為人子隱 婚,性行為損名氣(契),名譽還要再教育
五院細項